第二章 我国宪法概述
一、我国的宪法历史发展
中国几千年前的历史典籍中就有了“宪法”一词,但其含义仅指普通的典章法令。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协助光绪皇帝实行“戊戌变法”,要求“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揭开了中国近代立宪运动的序幕。1905年清政府派五名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宣布仿行宪政,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紧急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布正式立宪。但若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立宪目的和内容去作进一步考察和分析,便不难得出清政府假立宪、真独裁的结论。
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和“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以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为原则,具体设计了一套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机构。其基本精神在于扩大议会职权,限制总统权力,防止专制制度复辟。在人民的自由权利方面,也就资产阶级宪法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作了某些规定。总的来看,这部约法集中注意的是确认民主共和政体。其后的袁世凯及其继任的北洋军阀们先后制定了“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25年段祺瑞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都是用民主宪政之名行军阀专政之实。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及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解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根据地颁发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些宪法性文件都是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雏形。
新中国成立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成员制定出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它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期间制定了1975年宪法,它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是对民主宪政和人权的大破坏。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宪法体系残缺不全。“**”后的1978年宪法一方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很多内容,另一方面还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错误提法,对“**”仍持肯定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