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有无违宪的可能,都无法回避全国人大的最高性与宪法的最高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与冲突。如果宪法的最高性高于全国人大的最高性或者与全国人大的最高性相并列,那么,全国人大自然有违宪的可能;如果宪法的最高性从属于全国人大的最高性,那么,全国人大违宪便是一个假问题。在我国的政治哲学传统中,全国人大的“最高性”不仅可以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主权原则和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中得到论证,而且可以从其历史渊源和国情特色等方面得到解释。既然主权的本源在于人民,那么,作为人民最高代表者的全国人大自然拥有无可置疑的最高性,而且,这种最高性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中是统一而不可分的。而我国宪法则主要是因为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所以才成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宪法的最高性,并非因为它是由什么“始源性权力”制宪权所创制的。那种“创制宪法的权力”与“被宪法所创制的权力”之区分,以及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存在之“高级法背景”,在中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只是一种西方的神话。
在宪法文本呈现如此面貌的情况下,在宪法条款已经成为客观事实或者难以实施的情况下,无论是制宪者,还是普通民众,自然不会对宪法实施抱太多的热情与期盼,更难以形成浓郁的保障宪法实施、捍卫宪法尊严的社会氛围。实际上,除了学者们对宪法实施倾注了巨大的学术热情之外,许多人可能并没有把它放在心上,套用“无所谓合宪不合宪”那句话,似乎也可以说“无所谓宪法实施不实施”。为此,我们没必要再沉湎于各种各样的方案准备和制度设计之中了,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这些超前性的工作。问题的关键可能是首先要扎实有效地为宪法实施培育肥沃的社会土壤,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去努力寻找宪法实施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只有在宪法实施真正启动之后,才能为相关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证经验和理性思考,也才能使对相关制度和理论的检验与调适建立在真实生动的法治实践之中。
要打破宪法实施的沉寂局面,显然已经无法指望通过制度上的建言献策而求得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在宪法生长的思想观念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任何制度上或行动上的单兵突进,都难逃工具主义的历史魔咒;只有经过深入细致的文化积淀和基因培育,才能塑造出一个社会的宪法精神与气质。要提升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造就立宪主义的缔造者和承担者,最简单有效的途径就是实施宪法,只有当宪法得以实施而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宪法问题时,宪法才能够成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之物;只有当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而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空间时,人们才能真切感受到宪法对自己“有用”。
我们也不能过于沉湎于进化论的魅力而忽视渐进改良的局限,在尊重既有秩序和追求现有制度真正实施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促进作为历史催化剂的宪法时刻的到来,否则,渐进式发展就可能沦为裹足不前、因循守旧的借口。这样的时刻不是不期而至的偶然,而是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艰难促成的历史机遇。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个案或事件,或许会为我们带来期盼已久的宪法时刻,由此成为中国宪法实施的一个全新开端。
(摘自《法学》2013年第11期)
王 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
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