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建立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行监督,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进行监督,接受公民的宪法投诉。当然,成立宪法委员会马上就引申出全国人大的改革问题。笔者建议,将全国人大目前的所有立法权全部转移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再行使立法权。将全国人大会议从一年一次改成五年一次,节约下来的会议成本供养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主要职责是,五年选举一次国家领导人,并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这样宪法的修改权和立法权分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的修改权。这两项权力不应该放在一起。宪法委员会行使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宪法监督权,以及对国务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立法的宪法审查权。如此一来,宪政体制就具有了中国特色,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宪法监督制度就能够建立起来,宪法实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
苗连营:《宪法实施的观念共识与行动逻辑》
宪法实施的核心是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与监督。对宪法实施作宽泛理解,可能会淹没宪法实施的真义与精髓并隔膜人们对宪法的认知与敬仰。在制度创新屡屡受挫和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就无法再一味地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而打破宪法实施的沉寂局面。我国的宪法实施既需要扎实有效地培育和聚积各种内生性能量,也需要在关键的临界点上经由宪法时刻的洗礼而实现积极的突破。
宪法的权威不是来自于宪法文本的自我宣示,更不是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和论证,而是来自于宪法的实效和行动,来自于社会的认可和忠诚,宪法的价值和意义只有通过实施方能得以体现。宪法实施实际上就是适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矫正违宪行为的活动,其关键在于通过对公权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与监督以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漫天飞舞的权力之剑所击伤。这是由宪法根本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宪法实施的研究,往往绕开了公民与社会这一基座而直接切入到作为宪法实施制度安排的宪法监督方面,这可能主要是由于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有明确规定,而且,宪法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上所涉及的正是违宪行为中最典型的立法性行为。由此,我国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制度性建构及其运作,便成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我国宪法实施状况的基本依据。虽然这一体制在理论上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但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却差强人意,因为迄今为止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还没有公开“以宪法的名义”宣布过任何一个法律法规或公权力行为因违宪而无效。
不管是否承认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