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麦迪逊指出:“人民自己”才是自由的最可靠守护者。一旦人民从政治舞台消失并把权利保障的任务完全委托给政府,他们很快会发现宪法就是一张废纸。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人民如何参与行宪?更准确地说,人民如何迫使政府接受宪法规定的权力约束?事实上,人民约束政府的手段恰恰来自宪法本身。首要的约束机制当然是民主选举。如果政府不履行宪法承诺,人民即可以通过周期性选举将桀骜不驯的官员选下台,那么无论是议员还是行政首脑都会乖乖听话。
人民需要起来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既然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大宪章”,人民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就是行宪的最好方式。行宪的原动力来自人民;只有人民依据宪法基本权利主动行宪,才有可能推动政府行宪。在这个意义上,公民对宪法权利的行使是更为根本的行宪方式。公民实施的宪法条款需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公民必须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权利所保护的是一种活动能力,以及宪法权利具有一定的弹性自主空间。只有当宪法权利具备自足、自立、自主的空间,公民才能主动行宪。更具体地说,最重要的公民行宪方式在于人民行使宪法权利、有效促使政府行宪的手段,主要体现于广义的言论自由、选举民主和诉权。
自颁布三十余年来,1982年《宪法》获得了程序性实施,但是实体性实施严重不足,从而削弱了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人民心中的地位。然而,公民主动行宪部分弥补了这一不足。公民行宪的意义并非止于公民自己践行宪法,而且还在于推动政府积极行宪。宪法实施不仅靠政府,更需要靠公民。只有公民主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诉权,才能使宪法权利获得实际意义,并推动政府积极行宪。归根结底,“人民自己”才是宪法实施的原动力。
(摘自《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王振民:《认真对待宪法的实施》
研究宪法的实施机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是否一定要先有一部理想的宪法,然后再去实施它,还是先有实施机制,再慢慢完善宪法的实质内容。学界一般都有意无意地认为:中国宪法还不够好、不够完美,所以实施与否没有关系。这样一来,大家研究的兴趣、注意力就放在了宪法的实体内容上,而对宪法的实施程序关注不多。很多人都期待通过宪法修改来完善宪法,最好另起炉灶,重新制订一部完美宪法,然后再去研究宪法实施制度问题。我认为,这种想法要不得。
从各国宪政的实践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一开始就是完美的。但并不能因为宪法还不完美,就不去实施它。恰恰相反,所有国家几乎都在立宪之初就立即开始实行宪法,制定严格的宪法实施程序,使宪法进入政治实践,然后在实践过程中再慢慢完善其实体内容。英国宪法的发展便是先践行宪政精神,实施宪法,再推动宪法实体制度的不断完善,而绝对不是坐等一部完美宪法文本从天而降,然后再去认真实施宪法。从来没有完美的宪法文本可以依照,反而是先有程序,再有实体。
如果一部宪法体现了用法律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精神,要求所有政党包括执政党、所有国家机关、所有干部和公民遵守法律;如果这部宪法承认、接受并切实保障基本人权,这两点具备了,那这部宪法就很好了,说明它体现了应有的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宪法文本可以不完美,民主可以有“赤字”,但宪法监督、实施程序必须到位,不能有“赤字”。经过多年的呼吁,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以及备案审查的有关条例。但目前的既定程序没有办法达到我们所要求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