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对宪法实施的探讨
郭道晖:《立宪之后贵在行宪——纪念54宪法颁布60周年》
1954年9月20日,我国新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今年是它颁布60周年。迄今法学界和政法界都公认,54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它是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为后续的82宪法奠定了始基。
54宪法第十条中“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这是越过新民主主义阶段(或现今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违反中国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超前政策。54宪法最大的缺失还在没有设置权力制衡机制,没有规定监督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的有效制度。
所强调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了执政党领袖对宪法性质的一种理解:以为宪法只是,或首要的是贯彻执政党总路线总政策的工具,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保障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约法,不是制约执政权力和政策的约法。把宪法只当成“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就会导致只把治国的主体(执政党和政府)当成宪法的唯一主体。这就使得54宪法的指导思想不是重在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认识也一直流传,影响以后历次修宪。
人民的国家固然要有一部体现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宪法。但如果立宪后就束之高阁,不重视施行,那最好的宪法也只是一张写满民主和权利的空文。54宪法也没能避免这种命运:立宪后不到一年,就发生批胡风、搞肃反等一系列违宪事件,以及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直到“文革”的一场大灾难。党的领袖一张大字报,就可以打倒一个经宪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在受到恶毒污蔑和批斗时举起54宪法抗议,为时已晚。
值得期许的是,本届党的领导人在就任之时,在纪念82宪法30周年的大会上宣示:“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这是切中要害的箴言和承诺。执政党不止要看重立宪、修宪,更要切实“行宪”,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应是纪念54立宪应当得出的结论。
(摘自《新华月报》2014年第10期)
林来梵:《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
通过规范分析,可发现我国宪法呈现出一种倾斜性的实施形态;而从比较宪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在历史类型学上较接近于欧陆国家的近代宪法,所不同的是作为宪法实施“第一责任者”的国家立法机关倾向于采取自我谦抑主义的立场。这种实施形态是由多种原因促成的,在现行宪法作为转型期宪法完成其转型之前,难以完全改变。但宪法转型已然发生,从现下即开始着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至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部整合出一种“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不仅至为切要,亦大可裨益于宪法转型。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将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对此,就连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亦曾明确断言:“(法的)效力与实效性不能等同视之。但实效性虽然不是效力的依据,却是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某种法秩序如欲不失去其效力,必限于其有实效”。在这一点上,作为最高规范的宪法也概莫能外。然而如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则受到颇多的负面评价。
作为一部转型期宪法,中国现行宪法是中国立宪史上迄今为止最具稳定性、也最富有成就的一部宪法典,但其同样尚未跳出上述的“中国式宪法实施周期律”。长期以来,这部宪法一方面置身于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之中,通过四度的部分修改不断顺时而动,屹立不倒,另一方面则又一向以静制动,神奇地安身于上述的那种“宪法的凡庸时期”,以致学界对其实施绩效的评价颇为消极,乃至由此导致宪法虚无主义的泛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