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各个国家由于它特定的历史背景,有的更为注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有的更为注重保障国家权力运行,可能在制度设计上就有一些差异,可能在思维上也有一些不同,我觉得这个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的问题是,你所设计的这部宪法是不是与特定的社会相适应。东方有特定的文化,在它的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可能有其他的一种特定的方法,它只要达到使国家权力能够去服务于人权、去保障人权的实现,或者使得人权的实现最大化,我觉得这个宪法就是一个最好的宪法。
(摘自《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吴家清:《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
宪法价值是一种以根本性为重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基本性为重心的高适应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集中性为重心的国家性与权威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的配补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法律价值。
人的需要不断发展,其高级发展形式就是基本权利的需要和宪政、法治的需要。人们按照自己的基本权利、法治、宪政的需要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即把自己的立宪意志转为人民立宪意志和国家立宪意志的过程,就是宪法发生过程,也就是宪法价值的发生过程。社会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集合,集合的方式有经济性集合、政治性集合、文化性集合,集合的结果就有经济性社会权力,政治性社会权力,文化性社会权力。国家权力都是有限的,即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这是现代宪政最直接的任务。国家权力有限原则要求严格区分和划定人民主权与政府权力,区分人民主权与代议机构的权力。
人性体现为人的利益、自由、主张的需要,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需要,个人需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必然进一步升为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被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便发生宪法价值。人性是宪法价值发生的根源,是宪法价值发生的重要基础。
(摘自《广东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陈斯喜:《现行宪法的时代化中国化特征》
一部宪法要想得到有效实施,就要既体现时代精神,又符合国情。所谓体现时代精神,就是体现所处时代的核心价值追求,符合所处时代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而不能因循守旧;所谓符合国情,就是符合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切合自己国家的实际发展状况,不能照抄照搬别人的东西。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这意味着时代化和中国化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时代化,中国化就无从谈起;没有中国化,时代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已经走过了30年历程并顺利步入“而立”之年,不仅因为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较好,而且更因为宪法自身比较好地解决了时代化和中国化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种超越西方自由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的新理论,是试图克服两者之不足、弘扬两者之长处的一种努力,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取“中”而“用”的“中庸之道”。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不断修改完善的,是这一理论体系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要建立中国自己的宪法理论,就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的政治哲学基础和经济、社会、法律哲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按照这一理论体系来深化对宪法的认识,不断完善各项宪法制度,以形成中国自己的宪法学。
邓小平同志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办法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思想,其许多规定和制度安排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片面强调公平或者片面强调效率,或者试图改变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办法,都是违背宪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