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宪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与保证。预防和降低社会风险,需要以宪法为根本,在宪法的指引下维护稳定、创造和谐。理性的社会稳定是基于内在需求而形成的相对平衡的状态,不能只依靠人为的、外在的、压制性的力量。而要达到这种良性状态,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寻求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而宪法恰恰是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的体现,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共识,建立不同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最底限度的政治道德,以凝聚人心、维护国家的统一。
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维护宪法权威,是共同体存续和发展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制度路径。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界定了我国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宪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终保障。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核心利益之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
宪法的权威性首先源自每一个个体对宪法的确信。这种确信既是对宪法文本的尊重,也是对宪法理念的信仰,同时
也是对宪法所维护的社会共识的自信。由此,树立宪法权威,就必然要有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综合体现,也是三个自信的统一体,因为在宪法中规定或确认了国家的发展道路、国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制度。树立宪法权威实质上就是树立制度、道路与指导思想的权威,有助于通过宪法凝聚国家意志和社会共识。
宪法权威最直接的体现在于其拘束力和规范力,主要体现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自觉服从。维护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实现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的转变,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理念,在国家治理中依宪办事,使宪法成为共和国的根本法。与法律对社会现实规范的直接程度相比,宪法往往不是以直接适用的方式调整社会生活,但这不构成回避宪法的理由。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维护政治权威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也是政治权威不断得到完善的基本机制,因为政治权威并不是持久资源,滥用政治权威将导致政治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需要以崇高的宪法权威为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因此,要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从宪法权威中寻求党的权威的依据,并通过宪法权威获得对执政行为的认同。
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权威是一种人治式的权威,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共同体的维护需要个人作用的发挥,但如果个人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则将架空制度,取代法治。1982年宪法关于最高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也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这是对我国曾经因只推崇个人权威而忽略制度权威所导致的沉痛教训的深刻总结,因为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本质上破坏了宪法权威,把特定个人置于宪法权威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