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成立这样的宪法监督机构,(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监督委员会。(二)领导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宪法监督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三)组成:第一种方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第二种方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3至19人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在代表和非代表的专家中提名大会通过。被选入宪法监督委员会的非代表专家不得超过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四)工作任务: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其具体工作范围是:1.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单位、代表的委托,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和已生效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意见。2.根据上述单位或代表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意见。3.根据上述单位或代表的委托,以及其他单位或公民的投诉,对被认为是违宪行为的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4.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工作,可参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作这样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宪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意见。”5.编辑和出版宪法监督委员会公报,介绍委员会工作情况,公布违宪案例及处理结果,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宪法观念。
(摘自《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韩大元:《论宪法权威》
权威是指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权威的本质是内在的认同,不是基于外在的强制而形成。人们服从某种权威,其内在追求就是一种正当性或者公正价值的追求,即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值。作为国家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应当成为法律权威中的权威,具有至上的地位。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宪法之所以成为价值共识而具有最高权威,根本上源于其性质和产生方式: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宪法是“人民主权”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产生是广泛民主的结果,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在价值选择上,宪法的核心命题是“自由和技术的完美结合”,通过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
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存在诸多宪法问题,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为了有效地调整社会变革的内容与过程,需要建立客观上共同遵循的规则,以减少因社会变革可能带来的社会震动与负面影响。宪法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各种政治力量获得正当利益的基础,也是发展自己利益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