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标有“党委收”“党委办公室收”或其他未指明党委哪位领导个人亲收的信件,党办机要人员均应拆阅、登记、分类,按下列规则办理:
属于群众来信的,按信访工作程序处理。
属于函调的,转交组织部处理。
属于党办负责订阅的刊物自行处理,其他的转宣传部处理。
属党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报主任阅处,并按主任意见处理。
将函件转交其他职能部门时,应履行签收手续。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是指单位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创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办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
1.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
(1)复核。对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从一定意义上说,复核是公文拟制工作的延续,而同时它又是终审定稿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对控制公文数量与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还可以节省各级领导者用于审阅批改公文的时间和精力。审核具有全面性,无论公文内容还是形式或程序都在核查之列。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进行必要的校对工作。涉密公文
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公文分发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凡涉及全局性的公文,分发至本单位各相关部门;凡属于党内事务发至各党支,直至党支部。
● 代拟公文的某职能部门可另加一份。
● 公文涉及的某职能部门或要求某一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的,可另加一份。
● 上行或平行的公文涉及的职能部门,可分发一份。
2.发文办理注意事项。
发文应及时、迅速,不准积压。
应严格按照发文的份数分发,不得随意增减。
公文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分发。
公文分发应遵循的一定的原则。
(三)办毕公文的处理
在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过程中都存在处置办理完毕的公文的活动。这些活动决定并实现了各类办毕公文的归宿:去、留、存、亡,对充分发挥包括现行效用和历史效用在内的公文的全部功能效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办毕公文处置活动主要包括:清退、销毁、暂存、立卷归档。
1.清退。
对于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等都需要清退。清退公文可按规定和要求成批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甚至阅后随即清退。
2.销毁。
对于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无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在特殊情况下不立即毁灭就将造成失密和严重损失的公文、一般性公文的草稿、印刷中形成的校样、印版等经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公文的主要方式是: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等)。
3.暂存。
暂存公文应由文书部门或人员妥为保管。
公文立卷归档流程图
4.立卷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立卷归档主要是将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办毕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按其一定的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编成案卷,并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业已办理完毕的公文材料均在立卷范围之列。
立卷时,要遵循公文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公文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要认真把握公文的特征,对公文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组合、编目。
(本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