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盟各国相关机构加强合作与磋商,为企业消除投资障碍与壁垒,改善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环境。虽然中国与东盟签署了《投资协定》,为两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但东盟10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投资环境、政策法规都有很大
差异,赴东盟投资还面临种种障碍和壁垒,需要政府层面予以协商,推动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
(四)推进次区域合作,拓展合作新领域
继续加强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框架下的合作,推动落实《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新10年战略框架》,并将新10年战略框架的落实与各国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继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互通合作,加快推进区域交通走廊和互联互通建设。务实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尽快制订《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并提交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在基础设施建设、港口与物流、贸易投资便利化、农业、旅游、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产业合作等优先领域开展合作,先行启动一批项目,推动合作取得实质成效。
继续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积极落实《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经济合作框架》,加强农业、交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自然资源、旅游及中小企业等东盟东部增长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合作;通过直接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开展资源开发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东盟东部增长区计划和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
推动在与越南、缅甸毗邻边境地区建设一些特殊经济区域,将地区优势资源集中起来,促进商品及人员的流通,并形成示范和带动作用,以发展与毗邻国家的经贸往来。如根据各方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中越、中缅、中老边境口岸及周边地区为核心,以口岸经济贸易园区为基础,在边境地区共同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完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区内实行更加自由便利的贸易、投资及物流政策,利用双方的互补优势开展各项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繁荣。
(五)加强宣传与交流,提高合作向心力
产业竞争和领海主权纠纷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深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步伐。需进一步与东盟各国增强沟通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化解自由贸易区建设所面临的各种阻力,逐步消除东盟各国的疑虑,提高合作向心力,以使各项协议得以顺利落实。
通过中央电视台海外频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东南亚地区广播中心以及东盟国家主要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对东盟国家加强宣传与交流,内容可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动态、具体实施规则、建设成绩和对各国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经济、外交、安全政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往来等方面。
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媒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加强各国政策的沟通与对话。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记者和媒体从业人员的交流,加强在新闻网络、电影电视节目、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发挥省级及地方政府在对东盟宣传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与东盟国家地方政府进行交流与合作,扩大对东盟宣传的受众。加强中国与东盟青年和公务员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民间友好组织大会及系列活动,做好民间友好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六)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完善细化协定内容
虽然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但仍需不断健全合作体制机制,完善和细化有关协议,加强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研究与探讨,以促进自由贸易区迈向更高水平一体化。
目前,在自由贸易区层面,中国与东盟已经建立了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的多层次合作机制。201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正式提出建立常设性的机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以取代临时性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自由贸易区各项协议的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将通过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定期向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进行汇报。应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在推动自由贸易区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增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附属机构(包括特设机构,如委员会、工作组等),授予其处理具体议题的职责,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自由贸易区各项协议的实施的职能,尤其是能够及时跟踪自由贸易区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通过磋商,友好、建设性地及时予以解决。
在自由贸易区之外,中国与东盟也建立了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中国—东盟科技部长会议、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文化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等多种合作机制,同时,中国各省市与东盟各国地方省份也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如中国云南—老挝北部合作机制等,应对这些合作机制予以统筹协调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国—东盟合作的深入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分步谈判的方式,逐步达成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针对当前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一揽子的全面协定的现状,要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结合RCEP的谈判进程,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协议、争端解决、知识产权、经济技术合作、透明度、竞争等有关协议,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各国经贸发展的长远需求和企业的现实需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