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要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广泛开展传统文化的教育普及活动,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中小学校应该培养学生阅读文言文及古籍的兴趣,研读文化经典教材,增进涵泳传统文化的能力,培养社会伦理意识与人文精神。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不仅可以继承传统,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来培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和传统城镇、传统村落,都应该系统梳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以人们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方式,让禁宫中的文物、古籍里的文字、大地上的遗产、乡土中的民俗活起来,让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亲近这些中华文化瑰宝,领悟其中永恒的文化价值。
周文彰:建构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编者按】2014年11月14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周文彰撰写的《构建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一文。文章共分三部分,认为建设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是建设行政文化的重要方向。本书在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按我们主张行政精神文化、行政制度文化、行政行为文化的结构体系,法治行政文化的体系框架可以依此推演。
(一)精神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在这方面,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例如,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等,都属于法治的精神层次的范畴,法治文化一词更是包含着法治行政文化的精神内涵(只是不仅仅是精神层面)。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行政文化建构中逐一给以重要位置,精心阐发运用。这里,我们只说法治思维。
人的行为是由思维支配的,行政管理者一旦树立法治思维,自然就会把自己的执政行为控制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与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一切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法治思维。所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依赖于一切行政管理者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养成,取决于一个人有没有足够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换言之,法治思维是前面所说的精神层面法治行政文化所有要素的凝结。不仅如此,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只有凝结成为一个人的法治思维才是有成果的和有效的。因此,法治思维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人们、首先要求一切治国理政的担当者们,普遍确立法律思维。
今天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并不是说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思维。治国理政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方面往往需要多重思维去考量。因此,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具有优先和基本的地位,分辨合法与非法是考虑利弊、善恶、得失的前提。
(二)制度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法治思维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的产物;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律制度,但严格的法律制度又是促进法治思维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压力。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的决定。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三)行为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行政文化落实在治国理政的行为上,就是中央多次提出、四中全会特别强调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制定和依据法律制度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因此,行为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就是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依法执政的实际行动、依法治国的操作方式。确立法治思维、制定法律制度,最终都要见之于法治方式。如果说法治思维是人们内在的精神世界,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外化的具体行动。
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治国理政,需要做到:第一,保证主体合法。行政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保证目的合法。行政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目的会促使行为主体偏离法定轨道实施行政行为。第三,保证权限合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属于违法行政。第四,保证方式合法。决不使用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措施、方法和手段。第五,保证程序合法。因为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六,保证内容合法。实施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条件、范围、幅度,都与法律规定相符合。所有这些合法,最后导向行政行为结果合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