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隐性减少,建设用地规模隐性扩大,影响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判断。一方面,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备案、不统计、不考核,直接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数据的统计,造成实际耕地量减少,影响对耕地保有量和耕地目标责任考核的基本判断。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农业结构调整中在农用地上硬化地面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从实际用地情况看,绝大部分农村道路、畜禽舍、晒场、设施农业等都硬化了地面或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但依然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予以处理。在现行政策下,无法掌握这类建设用地规模。
规避审批,规避有关税费政策等现象冲击土地管理秩序。一方面,规避审批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工厂化农业、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用地,大多数采用的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的办法。这种用地价格低,一般每亩200元到800元不等;获得土地快,到期处理方便,一旦项目停止经营,只要停止租地即可。按照现行政策,这种做法规避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又刺激了用地单位的“胃口”,采用低廉的价格大规模租地,有引发新一轮“圈地热”的趋势。另一方面,这类工厂化的农业用地项目规避了农转用审批手续,即规避了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以及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等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地方国土部门监管难,工作被动。按现行政策,很多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层破坏、场地固化,但难以按照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一是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承包权,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宜征收;二是仍然是农业用途,不宜转用;三是这些农业结构调整多数是地方政府鼓励或扶持的,有些就建在基本农田上,办不了建设用地手续。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造成国土管理工作的被动。
规范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规模必将越来越大,必须足够重视并且实事求是地看待相应的问题,加强研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科学、规范用地。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管理。建议放宽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界限,引入现代农业概念,不单纯以是否“硬化”作为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标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上,采取相同的扶持政策。
完善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政策。建议协调农业等部门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方针,研究出台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的政策、标准、规范。一方面,出台农业结构调整建设规范,明确建筑占地标准。比照临时建设用地,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配套设施用地给予简易的备案手续,规定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同时辅以签订复耕协议,收缴复耕保证金等经济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建议制定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禁止目录,防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此外,在统计上,可采用单独记账方式,不作为减少耕地量处理。
在探索试点的同时加强监管。建议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速度快、成本要求低的需求,探索简易、有效的土地管理模式,并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以及农民建房、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的监管,依法严肃处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实施违法占地行为。
张兴旺:我国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
【编者按】2014年12月10日《农民日报》刊登了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副司长张兴旺撰写的《我国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一文。文章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处于演进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