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我们的协商民主,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为制度和实践支撑,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这一点可能是我国对世界政治制度的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此,应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多种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环节,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让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的意愿,把倾听和尊重人民的意愿作为立法过程的基本要求,杜绝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倾向。在行政执法环节,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克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利益执法等不良现象。在司法环节,进一步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以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法律监督环节,既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也要发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功能。把民主的原则与精神灌注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保障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数十年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完善中国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
许耀桐:“中国式民主”的新路
【编者按】2015年9月14日《北京日报》刊登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撰写的《“中国式民主”的新路》一文。文章认为,“中国式民主”,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型民主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民主模式,也是世界民主模式多样性的生动体现。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单是经济获得显著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民主获得长足的发展。作为当代中国飞速进步的标志,不仅有经济基础硬实力的发展,而且有民主政治软实力的发展,即“中国式民主”的新路。
“中国式民主”新路与民主模式的多样性
“中国式民主”,顾名思义是在中国大地上成长起来的一种民主,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型民主模式。“中国式民主”不同于“西方式民主”,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中国式民主”的新路,人们完全可以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之、分析之,从而作出正确的观察判断,得到符合实际的认识。
但是,有些人却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中国式民主”怎么算得上是民主呢?倘若以为这个世界上只能有一种民主模式,即“西方式民主”,只能以“西方式民主”作为衡量检验、取舍裁定的标准,符合它的便是正统,不符合它的则要打入另册,那就太不公平合理了。世界上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阐述民主理论、探讨民主走向、建立适合本国的民主制度,以及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民主,必然使民主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从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实现和发展民主的进程中,由于采用的途径、方式以及建立的民主制度与别国不同,因而具备了一套系统的、稳定的鲜明特色。列宁指出,“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式民主”,就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新型的民主模式,是世界民主模式多样性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