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调整和执行的监督权。预算法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人大在预算中的地位和审批、监督职能,通过法律重申了人民通过人大来监督、管理预算的理念,进一步让预算法回归到了作为宪法的基本理念上。其中意义,不仅仅是对全口径的财政收支信息进行监督,有效防治腐败,更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三中全会《决定》在第五部分的第17条明确指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帮助政府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通过多重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国家的资金更加安全,政府资金能够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
(二)开展全口径预决算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职责所在
《地方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拥有的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职权。这些权力是法律明确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事任免权主要是以程序为主,我们的体制是党管干部,人大作用发挥不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界限比较模糊,哪些属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讨论、如何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缺乏操作性。而地方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权,则是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抓手。在近两年的实际工作实践中,建德市人大以往年人代会在行使预决算监督权时遇到的五个问题为抓手,选择以理顺市财政预算编制科室口径的统一、组建财政预算监督审查小组、关注重点突出监督实效为突破口,进行全口径预决算监督。只有致力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才能“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而实质无权的现象。”
(三)人大行使预决算监督权时存在的五个问题。
1.乡镇财政预算流于形式。目前乡镇预算编制简化,在人代会上通过的预算数只是一个估算的数字,对当年事权支出没有一个全面分析,而是根据上年财力简单推算今年可支配财力,再去匹配今年所在做的事项。人代会通过的预算不能全面反映乡镇收支内容,如今年乡镇“三改一拆”花费的财力(乾潭镇700多万),大部分乡镇年初是没有预算的,所以规范镇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约束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2.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编制内容不够详细,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缺乏科学性,在编制时没有将基本支出细化到经济科目。项目支出绩效申报过于简单,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够充分,项目立项缺乏可比性,按功能分类支出科目未细化至项,在实际执行中挤占专项资金现象屡有发生。
3.政府投资项目损失浪费严重。由于项目前期不到位,在建设过程中规避招投标、随意调整变更、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随处可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和浪费。
4.政府负债濒临失控局面。受不正确政绩观影响,当前负债搞建设乐此不疲,截至2013年底,市乡镇负债超过30亿,全市负债约100亿。负债三率(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警戒线已超标。地方政府过度举债,不仅带来财政风险,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还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5.人大监督刚性不足。由于相关的监督及预算方面的法规先天不足,人大及常委会在行使预决算监督权时更多的是程序性监督,离实质性监督还有不小差距,造成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不具有刚性约束。
二、建德市人大全
口径预决算监督的主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