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周美雷
问责制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纠正行政过错的一种方式,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各级政府机构也都逐步建立起行政责任的问责机制。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问责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是,我国问责制如果仅仅停留在行政问责的层面,问责制度的发展将会难以深入,问责制度的实践将会步入屡纠屡错的怪圈,问责制度的功效将会大打折扣。因此,重新审视问责制度的本质,廓清问责制度的范畴与内涵,建构起政治问责制度与行政问责制度并重的责任政府体系是当前我国问责理论研究急需探究的课题。
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本质上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认识问责制度的本质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剖析。
理论上看,问责之问,应该有两重含义。首先是询问,即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有关责任的询问、质询,问责客体需要就有关责任事项作出说明、解释。其次,问责之问有质问、过问、审问、究问的含义,即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有关责任的究问,问责客体需要就有关过错行为承担具体的责任。问责之责指的是行为的责任,即问责客体分内应做的事情。同时,也含有分内事情未做好或有过失而受到问责主体的斥责与责罚。作为制度的问责制指的是政府体系中的权责对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根据互动百科的词条解释,问责制是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因此,从制度层面看,问责制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制度化和法制化是国家民主政治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问责制内涵丰富,但其首要意义即在于政府与官员的政治责任,是伴随政府与官员获取权力、使用权力而形成的,是公共权力合法化的重要标志。在政治问责制度的框架下才有其他问责制的具体形式,如行政问责制。百度百科对行政问责制的解释为: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政治问责制在行政领域的延伸与具体化。其宗旨在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针对的是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与作为政治制度的问责制明显不同。它体现的是政府法治行政、责任行政和效率行政的三重价值目标。至于所谓的法律问责和道德问责与政治问责、行政问责不属于同一范畴的概念。就法律问责本身而言,法律问责似乎是个伪概念。问责应该仅存在政治与行政领域,在法律领域的责任究问应该属于违法或犯罪的概念,不能再称为问责了。所谓的道德问责似乎也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但无论是指道德领域的责任,还是道德承担的方式,其实都属于政治问责或行政问责的范畴。政府与官员有了不道德、不名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要么属于政治责任,要么属于行政责任。就是说道德责任仅是政治问责与行政问责的事由之一。本身不能作为问责制度的一种类型。
实践上看,目前,我国的问责制度在实践层面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