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授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同时制定的第二部选举法中,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从此开始了选举制度建设的地方立法进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加强国家立法的同时,授权地方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有利于选举法的贯彻实施,也有利于各地从实际出发,在不违背选举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推进选举制度建设。而对于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但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进行规范的问题,如代表辞职制度、罢免程序等,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既有效地满足了现实对制度供给的需求,又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有利于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定。总之,在选举制度建设中,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推动了选举制度的建设、发展和完善。
(五)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
在选举制度建设中,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选举制度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两部选举法的制定和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五次修正,都坚持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一是民主立法。在选举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人民的意愿制定选举法,使选举制度建立在人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二是严格遵守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基础。第一部选举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在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第二部选举法根据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宪法制定,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五次修正,都是根据1982年制定的第四部宪法进行的。三是按程序立法。遵守立法程序是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基本要求。我国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按照民主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立法法通过后,对选举法的修改和完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四是不断提高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水平。我国选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是选举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制度规定的刚性逐步增强、程序的严密性和操作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所有这些,在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制度、选区划分制度、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罢免制度、辞职制度和投票选举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六)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单项突破,地方先行
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单项突破、地方先行,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基本经验在我国选举制度建设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整体推进,就是从各个方面推进我国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而不是只在某个方面或某个地区推进。中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没有民主选举的传统和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亘古未有、开天辟地的大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选举制度建设,是全新的事业,需要从实际出发,从整体上推进选举制度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和1979年制定第二部选举法,就是为了从整体推进选举制度建设。
重点突出,是指在选举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中,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出发,把选举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放在优先位置,作为制度建设和实施的重点,下大力气重点推进,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发展,然后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五次修正,每次修正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都是选举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而每次修正后,都要根据选举制度的调整,有意识地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制度的实施。
单项突破,就是在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从实际出发,一项一项地突破,条件成熟一项,就发展和完善一项,不求毕其功于一役,一下子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例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代表辞职制度等,都是从实际出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所作的突破。
地方先行,指在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首先由地方和基层进行探索和创新,然后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定。如前所述,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代表辞职制度等,就是在地方和基层探索和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