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核心价值。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种重要途径,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是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制度建设理念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价值取向。在选举制度的各方面和各环节上,都充分体现了这一价值理念。在选举权利分配上,坚持普遍性和平等性,明确规定选举权利的享有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限制;在选举程序设计上,坚持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以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为原则,在便于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选举程序的严密性。二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首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法律草案或修改草案初稿,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提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三是在选举制度实施中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利,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
选举是人民当家的一种方式。选举权利的行使,要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制约,超越或落后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选举制度,都不利于选举权利的行使。建国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选举制度建设中,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把保障人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利作为重点。一是从我国政权性质和人口构成出发,既要坚持选举权的平等性,又要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地位。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必须保证工人阶级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我国民主的性质。但是,在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情况下,按人口平均分配代表名额,就无法达到前述要求。城市是工人阶级和方方面面较为集中的地方,因此,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必须从这一实际出发,根据人口的构成的变化,不断调整分配比例,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保证方方面面的参与,最终实现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二是选举程序建设上,尽可能从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出发,在建设和完善便于人民行走的民主选举之路上下功夫。例如,在投票方式上, 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根据我国人口中文盲很多的情况,采取了举手与无记名投票并用的投票选举方式。1979年制定第二部选举法时,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绝大多数人都有写票能力,因此规定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等等。这些都是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的具体体现。
(四)坚持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并举
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选举制度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