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自由是选举制度民主性的重要体现,没有自由的选举,就没有真正的民主。第一部选举法对选举自由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一是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为公民“能够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二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选举,完全由选举人自由选择。三是严厉制裁一切破坏选举的行为,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选举的公平公正。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即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漫长,缺乏民主的历史和传统,人民缺乏选举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虽然得到恢复,但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交通不够发达,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够成熟,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五)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投票并用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和县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中,“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建国初期,我国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中的文盲比例很高,有文化的人不多,绝大多数选民没有写票能力。如果投票站设立代书处,需要代书的选票太多,代书处的工作压力太大,选民排队等候代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表达意愿。如果委托其他选民代写,由于会写票的人太少,选民不一定能够找到自己满意的人,也会影响选民表达意愿。“如果我们无视这些实际条件,在现在就勉强地去规定一些形式上好象很完备而实际上行不通的选举方法,其结果,除了增加选举的困难和在实际上限制许多公民的选举权利之外,没有任何的好处。”
因此,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投票并用,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投票选举方式。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是我国第二部选举法。第二部选举法继续保留了第一部选举法的特点,同时,在坚持第一部选举法的精神、原则和相关条款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以适应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需要,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发展和完善。
(一)第二部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第二部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坚持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基础上,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第二部选举法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整个县级,除了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外,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也实行直接选举。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说,“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