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选举制度建设的实践和经验
——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
袁达毅
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人民民主政权诞生。人民当家作主,开天辟地,亘古未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途径,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法律是制度的一种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两部选举法,并在实践中对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五次修正,通过修正和完善选举法加强选举制度建设。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实施后,开启了选举立法的地方立法进程,地方立法在选举法实施和选举制度探索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60周年之际,梳理和分析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历史,总结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经验,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有着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诞生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它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诞生。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上半年,根据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基层普选,并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并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胜利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一部选举法,是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选举经验、建国初期民主建政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苏联的选举制度,根据我国当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共10章66条,内容主要有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第一部选举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人是否普遍,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第一部选举法规定,除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绝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利。从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的情况看,全国进行选举的地区的人口数为571434511人,选民登记人数为323809684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97.18%。依法剥夺选举权利的有868万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1.52%。1956年进行第二次基层普选时,已有500万人恢复了选举权利。
从选举的实践看,享有选举权利的人是非常广泛的。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平等是政治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部选举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在代表名额分配上,都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同时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市与乡村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三是每一选民只能进行一次登记,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四是同一级别的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应选。
(三)选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