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实行选举(票决)民主,协商民主只不过是其补充而已,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的事情,因此对人大而言,协商民主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从人大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及实践来看,这种认识显然具有片面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大开展协商民主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迄今为止,鲜有人研究和论述“人大开展协商民主”的课题,人大工作者和人大制度理论研究者应高度关注和研究这一重要课题,并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人大不仅自身要实现协商民主,还应监督“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协商民主,更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展协商民主、听取民意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
(二)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的关系
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紧密和有机的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点。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基础和前提,选举(票决)民主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前后相连、紧密结合、刚柔相济、多少兼顾,总体上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两翼,人大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同时,不是抛弃或者否定选举(票决)民主,而是要依然积极发展选举(票决)民主。无论是选举(票决)民主还是协商民主,二者都是不可替代的,缺一不可。
(三)人大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
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应按照广泛和多层的要求,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协商规则、应用程序,使之成为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上下功夫,增强协商的实效性、约束性,防止协商的表面化、偶发性、随意性,使协商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推动科学决策的过程。
各地人大普遍开展了协商民主工作,并有不少探索和创新,但总体而言,人大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仍不够完善,几乎未见专门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听取民意与协商机制缺乏系统性,呈现出随意、零散和碎片化的状态,各种形式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统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方面,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都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共识,然后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付诸实施。要健全民意表达与协商制度和机制,完善现有的协商民主形式,进一步探索和创造新的形式,使人大的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一是规范协商的主要内容。针对不同问题,可以采取先调研视察后协商的方式,或先协商再督促协商结果运用的方式。二是规范协商的主要形式。除了会议协商,还可以采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旁听制度、立法和监督听证制度、举办公众论坛、大型网站视频直播和文字直播、人大信息网发布信息、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活动、代表公布邮箱、建立立法顾问制度、代表述职、建立代表联络机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形式,尤其要重视大型网站在协商民主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三是要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议案建议的协商,增强议案建议办理的实效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