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是先有政协,后有人大;先有协商民主,后有选举(票决)民主;先有协商民主的实践,后有协商民主的概念。中国的协商民主具有优越性,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将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创造性地结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协商民主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协商民主能够通过对话、讨论、协
商等过程使人大行使职权时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能够通过鼓励积极的参与、表达与倾听来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养成相互理解、宽容和妥协的民主精神;能够通过协商的程序设计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膨胀,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能够通过公开的交流和协商,促进不同文化、不同层次人群的沟通与理解;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分歧与差异,建立社会信任,促进社会和谐。
二、人大实现协商民主的形式
多年来,各地人大在实现协商民主方面努力实践、探索和创新,运用了不少好的形式,收到了明显成效。下面主要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例,介绍一些人大实现协商民主的形式。
(一)首创立法顾问制度
1997年7月,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顾问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通过向广州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聘请专家学者和立法实践工作者,使立法得到社会的智力支持,有效地提高了立法的质量。此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进一步充实了立法“外脑”。目前,召开立法顾问论证会成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制定每个法规草案至少召开一次立法顾问论证会,并对立法顾问的意见进行整理,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参考。
(二)举办立法听证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9月9日举办全国首次立法听证会。2003年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修改《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和良好的影响。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协调利益的过程,立法听证会是一个利益博弈、利益协调的有效平台。在立法中,通过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减少新法规实施时的阻力。同时,将听证方法法律化、制度化,不但可以激发市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也能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2003年5月,为规范立法听证活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
(三)举办公众论坛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广州市电视台联合举办的《羊城论坛》,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大型政论性电视公开论坛,是联系群众、了解民意、推进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良好平台。从1992年5月创办至2014年6月,已成功举办了166期,历时22年多。在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广州、树立和展示人大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在大型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