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陈建智
人大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的命题,对人大工作者来说比较陌生,在不少人看来,协商民主主要是与政协相关,而与人大基本无关。然而笔者提出这个命题,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由此可见,国家政权机关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位居国家政权机关之首,当然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在实现协商民主方面,多年来各地人大开展了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实践,创造了不少好形式、好方法、好举措、好经验,取得了令人称道的成绩,值得我们加以系统梳理、科学归纳、深入研究、认真总结。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专门论述人大与协商民主关系的著作和文章,提及人大与协商民主关系的文字也极为少见。拙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证明,人大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一、人大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了解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内涵,选举(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有助于理解人大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内涵
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的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1980年,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
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Democracy)或称“协商式(和)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的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
在我国,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政治行为者之间就共同关心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这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国家政权机关与公民的协商,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协商作为民主的实践,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协商民主具有咨议、协商、辩论和审议功能,它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法律法规和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人群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议相关的事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当性,即达成社会共识。
(二)中外选举(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产生的逻辑顺序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选举(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产生的逻辑顺序恰好相反。西方国家是先有选举(票决)民主,后有协商民主。西方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因为西方的传统是以选举(票决)为民主的主要形式。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这种选举形式在西方的历史传统中早已形成。协商民主的提出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他们是在研究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中,提出可以用协商民主来弥补其不足。而在中国,选举(票决)民主的出现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