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和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拥有共同的哲学基础,那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这个共同的哲学基础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与人民主权的行使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而且宪法的人民主权规定是群众路线的升华。只有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升华为宪法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贯彻群众路线。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群众路线和人民主权宪法理念的共同的哲学基础。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唯物史观不是纯粹抽象的哲学理论,它既有抽象的一面,更有具体的一面,而且其生命力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是唯物史观在党的建设方面的体现,人民主权的宪法规定则是唯物史观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的体现。党的建设的好坏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状况是息息相通的,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政治框架下,这种关系显得尤其密切。因此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完全可以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所以,贯彻群众路线与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规定不能截然分开。不把二者统一起来,就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其次,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里所讲的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不仅仅是指司法机关依靠群众路线来实施宪法和法律,而是指把全体公民当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从狭义上讲,专业的司法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但是从广义上讲,现代社会中的全体公民则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每个人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人民群众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动员和宣传,通过普法活动,让每个人都知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再次,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就是贯彻群众路线,是对群众路线的升华。党章在总则中写道“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这个规定不仅要求党要坚持群众路线,而且把脱离群众的危害也讲清楚了。
但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优良作风,如果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的层面,或者是仅仅写入党章,那显然是不够的。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还没有掌握全国政权,群众路线不可能写入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基本上停留在一般号召层面,七大以后才开始写入党章。建国后党掌握了全国政权,成为了执政党,面临着管理国家的繁重任务,仅仅依靠党章不能实现治国理政的目的,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更重要的是党章不能代替宪法和法律,二者不仅性质不同,而且不在同一个层次上。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治国模式绝对不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当年国民党的党国模式就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共产党当然
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