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马克思思想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共产党的功利观。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
这正是共产党人的高尚之处。但是,阶级是由具体的阶级成员组成的。我们可以从历史的宏观尺度来判断一个阶级的先进性,却无法据此确定每一个阶级成员都是高尚的,都是心底无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是一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因此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冲突,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制。因此,当群众路线与党员干部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方面需要党员干部以党性觉悟来衡量和确定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以法律来确保群众路线的实施。因此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约束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方法。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
。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三,以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路线实施的同时,仍然需要思想教育和启蒙。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并不是说不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坚持群众路线的思想教育。群众路线的实施状况直接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尤其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的群众路线,不会自动成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这是因为,群众路线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把群众利益置于自己利益前面,首先要满足群众利益,然后才能满足自己,正如范仲淹所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这样高尚的情操,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性中自私的一面必然要展现出来。另外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存在许多糟粕,比如以封建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功名利禄思想长期浸润着人们的头脑,统治者的特权意识渗透到了人们的每一根毛孔。党员干部也不可能超然于这种现实文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对党员干部进行群众路线的教育和启蒙,让广大党员干部清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党员干部个人谋求特权的。正是认清了这一点,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战争时期,特别是从延安整风以来,从未放弃对党员干部的群众路线教育,今天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也是以往群众路线教育的继续,当然增加了富含时代特色的新内容。如果不承认思想路线教育的重要性,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在党建方面行之有效的办法,也就是否定党的优良作风,实质是在根本上否定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从而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当然,这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