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育实践和宪法法律共同促进群众路线的落实
郑广永
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第一次把群众路线当作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时至今日这个论述已近70年。在这近70年里,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党的领导人无不强调要坚持群众路线。但是,有时候群众路线的贯彻情况并不如意。最近新华社的一篇文章很能说明这种状况。文章说,一些地方的干部出现“三负责三不负责”的脱离群众现象,即对上面的领导很负责,而对下面的群众不那么负责;对富豪商人前来投资等很负责,对平民百姓办事不那么负责;对宣传鼓动工作很负责,对行动上贯彻落实却不那么负责。
这种状况很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在当前进行群众路线教育的情况下,如果不把问题想透,不把措施想好,难免又会落入形式主义老套路上去。
一、新时期群众路线的贯彻既需要思想教育,也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唯物史观是群众路线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主体。作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如果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脱离群众就意味着自我毁灭,这是广大党员干部耳熟能详的常识,我们无需做更多的说明。我们现在需要说明的是有别于战争时期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依赖,在建设和改革时期,群众路线的贯彻更多的是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
第一,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有外部力量的促进。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外部力量的促进对于坚持群众路线的作用。第一个方面是从党员干部个人看。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每个具体的党员干部是否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的状况如何,首先取决于他对群众路线的认识。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和启蒙,党员干部可以做到坚持群众路线,但是也未必人人都能做到。即使认识上去了,但是在利益面前也可能放弃群众路线。因为最终决定人的认识的是现实实践。所以,要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有外部力量制约,这种制约就是党纪国法,单纯依靠思想教育不能完全达到走群众路线的最终目的。第二个方面是从全党这个整体上看。党能否坚持走群众路线,除了党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以此对全体党员进行长期教育外,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力量促使党坚持群众路线。在革命战争时期,这个外部力量就是强大的敌人的存在。国民党反动派和日本帝国主义时刻都在图谋消灭共产党以及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武装。正是这种严峻的局面促使中国共产党必须走群众路线,否则就会灭亡。在和平年代,没有了反动势力的威胁,执政党能否继续坚持群众路线就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在野党、反对党的存在促使执政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否则就会失去执政地位。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没有在野党和反对党。这同样需要外部力量的制约。这种制约并不是去搞多党制、三权分立,而是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以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路线的实施。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我们毫不怀疑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也不怀疑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情操,但是要让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做到心底无私地坚持群众路线确实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邓小平说:“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