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政体范畴,是人民民主获得实现的组织保障和保证。理论上,人民民主专政体现国家政权的“民权”和“民本”属性,表明国家不仅是人民的,而且必须由人民当家作主。根据所有权法则,一切各方面的国家权利归根结底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始终服从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理所当然是衡量与评价党和政府工作成败得失和是否称职的根本标准。实践中,人民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需要各方面有切实的保障和保证。这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仅是一个具有集合性质的政治概念,在这个概念中,人民始终具有抽象性而少具象性,具有一般性而少具体性,具有应然性而少实在性,具有理想性而少现实性。更何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殊条件下,人民的概念会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成分。现实生活中,人民始终以不同的“群体”形式散居于各方面的社会生活之中,在人民的“个体”和“群体”之间,不仅特殊利益诉求千差万别,就是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能力也都各有不同。尽管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文明素质和权利能力会随着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而不断提高,但人民既不能抽象地“集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也不能人人随心所欲地各行其是。为着使国家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须要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这里的“途径”和“形式”,从权利实现的角度上讲,显然就是由人民选出自己的忠实代表,将人民普遍的意志和各方面的权利诉求,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与方针及政策;同时,由人民选出的各方面代表时时处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国家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最严格的监督、最公正的评价和最有效的促进。从而最切实地保证国家权力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始终属于人民。这就适应了形式为内容服务、具体性成就普遍性、政体实现国体的客观要求。
总之,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对于国体具有工具价值,从而体现并贯彻实现国体。这是党对于国家的制度设计满足形式与内容相协调和完美统一内在要求的重要体现。
作为制度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最符合实际的正确途径,促进了人民当家作主最切实地成为现实。现当代中国国体和政体的完全统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国家民主制度内容和形式和谐一致的本质特征。
同时,也成为诠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的本质内涵。
更具有本质意义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集中和有效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价值和人民意志。
(二)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条件
在中国,不仅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权实现形式,都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探索中的创举和创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体现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权观和民本观,是党的群众路线尤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立场,在实践中的延伸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可见,党是成就现当代中国的关键,党实践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中之根、本中之本。
首先,群众路线指示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利益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是作为革命党和执政党始终如一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