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几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一是从直接选举的范围来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间接选举的范围仍然比较大;二是选举的竞争机制还不完善;三是选举的实际政治效应还不太明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建设规范、有效的公民授权制度,必须要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从各国选举实践的经验来看,选举制度无一例外地都存在着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选举制度的实际政治效应也随之逐渐显现。就此来看,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选举制度的完善存在着下述较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关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问题。经过了数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扩大直接选举的客观条件越来越趋向成熟。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选举制度正确的发展战略应该是:采取渐进主义的改革策略,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具体来说就是,目前选举制度的框架内,在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和县级以上间接选举的框架内,真正实现以合法性、政策选择和监督为实际政治效应的选举,实践中养成公民与现代选举制度相适应的行为文化,然后再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至将中央政府的权力直接建立在公民直接授权的基础之上。
其次,关于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问题。从操作的层面讲,建设规范的并有实际政治效应的公民授权机制,首先要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调动全部的制度内资源,使选举制度的实际运行能够产生出相应的政治效应。而要调动现有选举制度内的全部资源,就必须完善有关的各种机制,如候选人的提名机制、代表的责任机制,特别是要引入选举本质上所要求的竞争机制。因为没有竞争的选举从来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选举,这样的选举充其量只能使权力获得十分有限的合法性,基本上无法达到公民通过选举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以及对代表和官员进行监督罢免的目的。
最后,在选举制度中,强化公民监督机制的安排。理论上,选举过程包含着建立授权和责任两种关系的意义,只有这两种关系在现实中表现出平衡的状态,选举制度的完整意义才能呈现出来。但在实践中,选举过程通常只注重纯粹授权的安排和意义,而责任的意义则常常被忽略。在我国,这种状况表现得非常突出。总体上看,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实际运行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引起各级人大代表和官员对公民负责的结果,或者说,大体上没有能够改变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政治责任状态:即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上谄下骄的官员作风仍随处可见。改变这种局面,一是要严格地实行竞争机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强化人大代表和官员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授权的制度表现;二是完善现行的公民监督制度,解决公民监督的动力机制问题。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优化
结构与职责相适应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相对于人大的职责而言,代表构成、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都存在着一个最佳配置状态的要求。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要追求这一最佳状态。从职责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看,人大自身建设中的结构优化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长期以来,代表名额的分配和候选人的确定通常都会考虑区域、民族、行业、界别等因素。就历届全国人大的组成情况来看,代表中包括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干部、港澳同胞、归国华侨、少数民族、妇女、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身份的代表。这从一个角度表明了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但是,人大代表结构的优化既要考虑到它的代表性,也要考虑到它履行职责的要求。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