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本源和核心,人大民主乃是中国政治制度民主追求最为直接、最为核心的体现。而且,“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它确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
。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现,其他民主途径的实现才能有保障。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去谈民主,就是舍本求末。
(二)“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胡锦涛同志也说过,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无法因应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现出了其在局部层面的某些不适应,比如选举制等具体制度滞后于社会结构变化,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民主诉求;流动人口参选等未得到充分重视;监督权等一些法定职权缺乏启动机制和后评估机制,不能适应改革需要,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深刻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比,二者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和制度设置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资本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分权制衡,而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
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维护依宪治国的原则乃是其天然的职责。
三、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设规范有效的公民授权机制,完善选举制度
在我国,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现实关系是全部政治制度的基石。理论上,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一种授权关系,它在解决政府权力的来源、合法性问题的同时,也要确定政府权力规范性的基础,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限度。也就是说,公民的任何授权都是有条件的、有目的的。授权的成立既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合法取得,也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由于民主观念的作用,授权到处都是以选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选举制度在大多数国家构成了现实政治的重要基础,在中国也不例外。在发展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野中的选举制度,应能很好地实现公民的选择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实际效应关系,进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充足的制度基础。当然这需要一系列与选举制度相适应的机制在其中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所确定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