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一个说法,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我理解,这里的意思是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和最好实现形式,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最高实现形式和最好实现形式。胡锦涛同志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好能够满足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其实,前面已经约略地说到这个问题,这里再做些分析。我们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有这样两条理由:
其一,这是由群众路线的发展逻辑所决定的。我们知道,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是革命党,作为革命党的根本路线的群众路线属于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主要体现在革命党及其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群众观点、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而在夺取政权以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路线的群众路线当然也还有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的一面,但它又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它还要向制度形态转化,它还必须转化为国家制度形态,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最主要的就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比起群众路线的其他形态来,是更高级的形态。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是群众路线的高级形式。革命党时期,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执政党时期人大制度同样是我们的**。前面说过,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就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而人大制度恰恰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正是由于在作为群众路线制度形态和高级形式的人大制度中,包含了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核心内容,所以我们才说,它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
其二,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形态所决定的。除了人大制度具有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群众路线的最高目的)和人民监督国家(这是国家监督的最高位阶)的功能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功能是以国家制度形态出现的,具有刚性的保障力度。第一,在人大制度体系中,人民当家作主,由多数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当然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因为他们就是群众本身;在这里,有许多制度规定的不得不做的人民表达意愿的程序(比如参加审议和表决),有许多不得不做的使人民意愿进入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比如表决议案和决议)。就是说,在这里,让人民当家作主是制度的硬性规定,而不是仅仅诉诸于领导个人的民主作风和谦虚品格。第二,在人大制度中,人民起来监督,是保障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而不至于发生异化的根本措施,它有许多迫使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刚性监督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这几大类型,也包括质询手段、特定问题调查手段、撤职罢免手段等几大手段。这种制度性的刚性监督比一般性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要严厉的多也有效的多,可惜的是我们现在用的不够。就是说,在这里,是靠组织起来的人民依法有序地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靠制度来防止坏人办坏事,也防止好人办错事,而不是仅仅诉诸于个人修养和道德自觉。正因为人大制度有这样的本质功能和刚性制度形态,才能够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至于太脱离群众并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些也就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成为群众路线最好、最高实现形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