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的第一道程序是“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组建筹备工作机构”,然后是“就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向市委第一次请示”,并没有规定“作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
。这些不一致的状况影响了地方人代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程序,使会议筹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会议筹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程序性,就是要求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权,按程序办事。会议筹备工作的程序性和法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会议议程的确定。会议议程是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左右,由常委会办公厅同“一府两院”协商后提出,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在大会开幕前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会议议程一旦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必须依此进行,而不能随意地调整议程,否则将影响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拟定会议议程,主要依据是地方人大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十五项职权,其中,经常列为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但在实践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却是以书面形式印发给代表在分团活动中进行审议,并不在全体会议上安排作报告。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会议过短所致,所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即造成代表们较为关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从而忽视各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因此,笔者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也有必要安排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另一方面,会议日程的安排。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是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而后,会议日程草案提交大会开幕前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再印发给出席会议的代表和列席人员等。作为会议筹备工作的灵魂,会议日程安排是否合理恰当,关系到会议期间各项工作能否如期完成。源于此,会议日程的制定“必须周密、严谨,既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又要互相衔接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代表大会,除有日程外,还应有供工作人员和小组会议主持人使用的日程明细表。”
换而言之,草拟一份会议日程安排表,应该将每天会议应完成的事项明细到具体的时间,以便与会人员知道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开什么内容的会,避免出现人找不到会场和会议找不到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