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就需要各代表团配合大会秘书处做好的工作提出意见、作出部署。(2)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审议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表决决议案办法草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等。(3)代表团团长汇报会。主要议程是:汇报各代表团对会议建议议程、各项建议名单的意见,对各项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各代表团代表的参会情况,以及代表们对关心、关注的其他问题和对开好会议的建议等。(4)党员大会。主要议程是:请同级党委书记作讲话并宣布成立临时党组,选举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5)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通过大会会议议程;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选举产生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选举产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6)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是:通过大会会议日程;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并决定由常务主席分别主持各次主席团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和大会各组执行主席主持人名单;决定提议案和大会发言报名截止时间;听取大会秘书处汇报代表出席和列席人员到会情况报告。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人代会会议筹备工作的对策建议
经过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探索和实践,地方人代会会议筹备工作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然而,从地方人大工作情况来看,会议筹备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尚未出台一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程,影响了筹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会议日程安排过于紧凑,以至于晚上都安排了相应的活动,影响了白天的审议活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序进行。
(一)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会议筹备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以及重点内容等,保证会议筹备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已经有一些规定,包括会议筹备工作是由谁召集、何时启动以及筹备哪些内容,等等。虽然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和细致,但仍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平稳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反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仅有《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即只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者,其他方面则处于缺失状态,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尽管一些地方人大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总结了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如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工作程序,为地方人代会会议的顺利举行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然而,研读各地出台的规章制度,内容大同小异,都是将会议的过程划分为会议的筹备工作、大会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会议的举行、会议的其他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或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会议重要事项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或法规、决议、选举名单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等五个阶段。对于在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细节方面,却缺乏统一,包括会议的筹备工作。例如,有的地方人大规定筹备工作的第一道程序是“作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然后是“就召开大会的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
;有的则认为第一道程序是“就有关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然后是“作出成立区人代会会议筹备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