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出日程安排等建议意见和各项建议名单,并进行汇总和落实。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即每年12月份左右),提出会议日程安排、表决决议案办法、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代表团划分、选举有关事项、各类会议主持人的建议意见。同时,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副秘书长、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各代表团召集人、列席人员、邀请在主席台就座人员以及临时党组和党支部负责人、旁听人员等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研究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同级党委同意。其中,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换届时由同级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由主任会议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后,提请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届中的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各代表团建议,并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作个别调整。关于列席人员的范围,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历届惯例,在列席人员名单确定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关于旁听人员名单,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大会秘书处批准。另外,还要汇总代表请假、调团,以及代表组团情况。
(六)适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决定相关事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主要事项是:提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宜的意见(如大会议程、日程和有关名单草案等),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事项是:通过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大会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等,提请大会预备会通过;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和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大会日程草案、各项报告决议表决办法草案、决定议案表决办法草案、决定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草案等,提请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决定列席人员名单、特邀人员名单;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常委会予以公告;通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常委会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七)发出代表大会通知,提出有关要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后,会议筹备秘书处起草代表大会通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秘书长审签,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联络室分别印发,分别向人大代表、列席人员、本级“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发出通知。(1)向人大代表发出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告知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等。(2)向各代表团发出下列通知:《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和建议议程;《关于报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的推荐意见、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请假代表名单的通知》;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有关会前准备、代表团报到时间及驻地安排、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分配等有关事项的要求。(3)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政府职能部门、政协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告知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4)向列席人员发出通知,告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参加各次会议及代表团分团会议时间和地点。(5)向旁听公民发出通知,告知旁听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内容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