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工作准备。组织工作主要是提出各项名单(草案)。具体包括:(1)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人选。其中,主席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负责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秘书长负责统一协调会议的各项工作。在实践中,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然后交由各代表团审议,最后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2)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包括同级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副秘书长名单是由本级人大主席团决定,其成员基本是秘书处各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工作。(3)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是在会前由各代表团推选产生,其人选大部分沿用每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的名单,除非有的代表团团长调动了职务才会作调整。(4)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前者负责对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后者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两个机构的组成人员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经本级人大预备会议通过。(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新选出或补选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6)临时党组成员名单。临时党组是党对大会进行组织领导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共党员身份)组成。其中,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临时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书记。(7)执行主席成员名单。一般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和部分其他主席团成员担任。代表大会会议开幕、闭幕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执行主席;其他各次全体会议(如主席团会议),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轮流担任执行主席。执行主席负责主持当次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处理会议进行中有关事项,在主席台第一排就座。(8)列席人员名单。包括“已定”列席人员——即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未定”列席人员——即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9)特邀列席人员。主要包括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离退休的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