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国革命的意义就在于,它使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有了一个可靠的政治制度前提。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先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在国体上与苏联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制度确保了政权的民主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当家作主的地位,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实现政治民主化;在保证人民专政的同时,能避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在政体上我国没有照搬苏维埃,更没有采纳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反映人民意愿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相统一,因而更适合中国国情。在政党制度方面,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一个崭新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也不同于苏联的一党制。在民族政策和制度方面,与苏俄1924年实行的联邦制不同,我国放弃了当初孙中山的“民族自决”设想,在统一的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四位一体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具体实际的结果,既富有远见又具有决定性意义。
其次,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我国建立了国营经济;通过实行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较短的时间内,我国建立起了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国家与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经济。在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被提出后,我国又加快进行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业方面,与苏联的全盘集体化方式不同,我国更多是按照列宁的合作化思想,采取由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过渡办法,逐步完成农业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手工业方面,则主要通过供销合作小组、供销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将大量分散的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达到由分散到集中、由低级到高级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方面,我国摒弃了苏联暴力剥夺的办法,而是采取和平赎买形式,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为主的初级形式发展到公私合营的高级形式,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绝大多数民族工商业者在改造中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三大改造,我国确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相应构建了与国情相适应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上,我国则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应当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具有历史独创性。不过,改造过程中也存在过急过快,形式简单划一等缺点;而且也有着过于追求纯粹公有制、不允许其他经济成分存在、片面强调计划而忽视市场等问题。
再次,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早在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在报告中就提出要将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移到城市,“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由于多年战乱,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的全国生产,同历史上最高生产水平相比,工业总产值下降了50%,农业生产下降了25%,人均国民收入只有27美元,相当于亚洲国家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中国共产党从国民党政府手里接收下来的是一个烂摊子。新中国成立初期,外有帝国主义封锁和抗美援朝战争,内有社会动荡,物价暴涨,我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通过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四面八方”的经济政策,到195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