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联系起来,我们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几个决定,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断深入和日益成熟,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三)正确区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既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也会为资本主义所用。因此,推进改革开放,需要正确区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在邓小平同志的相关论述中,既存在着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
邓小平同志一直重视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在1982年4月3日的一次讲话中,他指出:“最重要的,还是陈云同志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为辅。”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同样写入了198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通过的我国宪法之中。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强调正确贯彻这一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1987年2月,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讲:“我们以前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重申“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
需要着重指出,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11月26日同外宾谈及市场经济问题时,实际上讲了两种市场经济:一种是资本主义经济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一种是市场调节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内还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也可能包括一部分华侨的投资,这部分也可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形式……。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占有它的地位。但是外资所占的份额也是有限的,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邓小平认为,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只能是表现在外资这一方面”,而“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华侨投资的市场经济,这也可能是资本主义经济。当时我国还没有私营经济的发展,所以邓小平说就国内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即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这种涵义上的市场经济,中国国内显然不能全面推行。正因为如此,中央文件和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一直否定中国会完全实行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
1990年至1992年,邓小平突破传统认识,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都是手段”,特别是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不再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与特点,从而为扩大市场经济的范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理论和思想认识的立论基础。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作为手段,并没有否定邓小平同志关于两种市场经济,即存在着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和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的判断。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