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具有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商品生产也会消亡。而列宁尽管在其著作中使用了商品经济概念,但却将商品经济区分为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两类,即将其局限于非社会主义范围内。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么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既肯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将其界定为一种“特种的商品生产”,同时又认为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只有消费品才是商品。
受上述历史与理论背景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期,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商品经济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如,有的学者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买卖发生在两种场合:“一种是各个社会主义企业(包括国家的和集体农庄的)之间的买卖,另一种是社会主义企业(包括集体农场)与苏维埃劳动人民——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间的买卖”。前者是社会分工和国营企业财产独立经营之必要,后者则取决于按劳分配。“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一般只讲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交换,而不提商品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央有关文件中也不用“商品经济”概念。甚至有的学者还将商品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概念来看待。尽管理论界多认同斯大林所提出的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交换的产品是商品的观点,但在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和职工到国营商店用货币购买消费品是否是商品交换问题上,分歧很大。有的学者不赞同社会主义非商品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论、生产资料的商品外壳论等,而主张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也应是商品。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也应是商品关系。另外,还有社会主义非商品生产论、商品生产趋向消亡论、商品褪色论、部分商品性质论等多种观点。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一般是归因于我国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少数学者则提出社会分工决定论、按劳分配决定论、按劳分配与经济核算决定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论、国营企业独立的经济利益决定论等观点。1958年11月,毛泽东批评了急于消灭商品生产的“左”的错误,指出:“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人表现得更‘左’,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他强调“要有计划地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此后,我国理论界对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问题的研究开始重视。然而在“文革”十年中,“四人帮”及其宣传工具宣传商品生产产生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把集市贸易看作是资本主义关系,这种错误认识使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