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前夕和起始阶段,邓小平在研究放开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强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形式的多样化。早在1975年,他就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1987年,他指出:“在我们的发展过程中不会产生资产阶级,因为我们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不过,在理论上要澄清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首先是把握按劳分配的实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按劳分配的实质就是“劳动尺度”:“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各项公共扣除之后“领得一份消耗同等消费的劳动资料”。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劳动获得权的平等和等量劳动交换,而不去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更指出:“显然,这里(指按劳分配——引者)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等量劳动相交换和等价商品相交换,都是以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利益为基础,可见,按劳分配和商品交换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
实际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也有相当部分采取了控股的股份制形式,就不可能全社会全部采取按劳分配方式。有这种所有制结构,就存在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资分配、非劳动收入、个体劳动收入等多种分配形式。需要说明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劳动要素。用马克思的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我国所讲的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也包括劳动在内。然而,由于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则在分配上突出按劳动贡献分配,而与其他生产要素相区别。
从改革开放的实践看,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多元化,并开始呈现出新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这一需要,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分配问题的提法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就第一次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以“多种分配方式”取代了“其他分配方式”,扩大了分配方式的内涵。而且,多种分配方式也不再被仅仅定位于“补充”的角色,而是取得了在分配方式上的“并存”地位。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所阐发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纲领中,规定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四位一体,就是明确地确定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党的十六大和2004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进一步明确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党的十七大重申:“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党的十八大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需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又兼顾了利用多种分配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需要,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实现按劳分配关系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需要有利于指导这种实践的基本方针。按劳分配关系同市场经济实现有机的结合,需要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产业差别、企业差别等。尽管在市场经济一般关系中是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因为现实的所有制是公有制为主和多种成分共同发展,也就不可能有纯粹的按劳分配。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提出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则从总体上来说属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积极性,实现“各尽所能”。可以说,这一理论观点是前人所没有解决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大贡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