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基本分配制度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所有制结构及与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根本。应当说,公有制同市场经济全面结合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这一创造中有两个核心问题,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使所有制形式越来越大,越来越公。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最早是从农村起步的。
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强调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并不意味着只能搞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马克思指出,“社会史上的各个时代,正如地球史上的各个时代一样,是不能划出抽象的严格的界限的。”不言而喻,各个时代的现实所有制,是不可能像书本上抽象的概念那样纯而又纯的。马克思还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决不能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法,照搬书本对某种所有制本身的定义来裁剪现实。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坚定不移地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确立和巩固了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为我国国力越来越强和民族自立于世界之林奠定了重要的根基。不过,单纯地从公有制的概念出发,将公有制“越大越公越好”作为唯一的标准,脱离和排斥商品流通关系,并不能发展好公有制经济,有时还带来很大弊端。在传统体制下,城市中的公有制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成为上级行政机构的附属机制,极度缺乏自主经营权;在农村中将农民的自留菜地看作是“资本主义尾巴”,不允许其发展,带来了极度消极的后果。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不在所有制问题上突破传统思维,是没有出路的。
我国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此前,在党的文献中直到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所有制问题都是提“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新提法在所有制问题上的重大进展,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与多种经济成分是有重大差别的;二是这已不只是“方针”,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