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社会主义改革观,要反对借“政改滞后论”为名推销“宪政民主”。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有人提出要中国遵循“发达国家治理变革的经验,也是台湾、韩国、日本转型成功的逻辑”来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这种错误的言论和主张其实是新自由主义“产权私有化”“非调控化”等在政治领域的体现。邓小平同志指出:“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可见,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强调不争论,指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改革的基础上,对改革的具体问题不争论,而不是说我国可以不坚持社会主义,只需要发展生产力就可以了。恰恰相反,邓小平同志一直是主张反对资本主义化的改革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我国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积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不仅扩大了公民对政治的有序参与,也保障了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而在宣扬新自由主义的人看来则不然,他们断言,经济改革
的深入需要政治体制改革联动,否则就是停滞和倒退,下一步改革重点应转向政治体制改革。其实质,则是要中国实行完全西方化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具体主张上,新自由主义鼓吹实行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去除所谓“党化教育”,认为没有这三条,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可见,推行所谓的“宪政民主”实际上就是新自由主义改革论的核心主张。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改革的探索建立起来的,其成就已经得到了历史的证明。而用所谓“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是用新自由主义的尺子来曲解和误导改革方向,实质上则是试图引导中国走改旗易帜之路。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领导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谈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与社会主义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因此,少数持新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片面强调市场经济的宪政前提,其目的不过是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这是关系到改革开放最终命运的大是大非问题。2012年12月31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不能笼统地说中国改革在某个方面滞后。在某些方面、某个时期,快一点、慢一点是有的,但总体不存在中国改革哪些方面改了,哪些方面没有改。……我们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并不是某些人所说的那样与西方接轨,而是要切实提高党和政府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为此还专门强调: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往什么方向走,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必须回答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句话是一个整体,“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可见,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条件的,这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其保证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3.坚持社会主义改革观,在“改”与“不改”、“改什么”上要与新自由主义划清界限。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基础中决定性的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占有制度,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交换和分配制度,上层建筑就体现什么样的特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方向、性质和基本原则,决定了改革的对象只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只能是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不完善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可以看出,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哪些可以改,哪些必须坚持。这是改革的辩证法。而不能将所有的改革措施都看作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不问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不管改革的政治正确性和群众承受力。既要在社会主义改革中,正确地推进改革的推进,也要理直气壮地坚持改革底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
坚持“改”与“不改”的统一,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所有制的性质问题,不能把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歪曲为搞私有制的论据,不能将公有制与私有制在性质上混淆和等同。有些学者错误地将私营经济也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显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科学论断,也与中央的文件精神不符合。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能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对于国有经济,不能单纯强调改制、被外资收购兼并等改革途径,而要按中央文件要求,注重做强做大做优。
坚持社会主义改革观,不能淡化“社”与“资”的根本区别。持新自由主义立场的人主张改革不问“社”与“资”问题,以“市场化”等中性概念来模糊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其实,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有过一系列重要的论述,澄清了改革要坚持姓“社”不姓“资”。他指出:“要用上百上千的事实来回答改革开放姓‘社’不姓‘资’,有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资本主义。”他甚至还做出了乐观的预言:“到本世纪末,上海浦东和深圳要回答一个问题,姓‘社’不姓‘资’,两个地方都要做标兵。要回答改革开放有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资本主义。这是个大原则。”显然,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淡化公有制、淡化社会主义,这是新自由主义对中国改革的误导。实际上,正是我国的改革始终坚持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始终保持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控和干预,我国才能在发展过程中凝聚人心,得到国内人民群众的支持,并有效应对外部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30多年的巨大成就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面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和影响,只有认清新自由主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局限性,才能自觉抵制、防范和排除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渗透和干扰。在实践中,划清社会主义改革与非社会主义改革的界限,正确区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新自由主义的本质不同,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一个成功经验。
(本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