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间房西约35米的地方,是一大片垃圾堆,横宽约30米,纵宽约15米,最厚处约1米,东南边与西厢垃圾堆相连。斯坦因把这里编号为LA·Ⅵ·Ⅱ。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他在此挖掘,获得了最丰富、最重要的收获,“其数量最多的就是写在木头上和纸片上的汉文文书,我当时数了一下,约有170件,其中有121件发表于M·沙畹的《文书》中,其余是小的残片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辨认的文书。”在这里,他还搜寻到卢文木片4枚、纸文书4枚和早期粟特语残片1枚。民国3年(1914)他再次来此,又获得了40多枚写在木片和纸片上的汉文文书和1枚卢文木牍。我们重新清理,编号为T,发现残木简60枚、纸文书1枚。
三间房是城中唯一用土块垒砌的房屋,面局严谨,联系从这里及其附近垃圾堆中出土的大量木简和纸文书来看,我们推断这里当属官署遗址。
在大垃圾堆的西面有一组大宅院,院落形制尚可辨认,斯坦因编号为LA·Ⅳ。我们在这里进行了测量和局部清理,编号为F4。院落面向东,东西宽约16米,南北长约22米,其中心部位有一组房间建筑比较坚固。斯坦因在这里进行过清理,编号为LA·Ⅳ·Ⅰ和Ⅱ,在Ⅱ中出土3枚卢文牍,他认定这里是“土人政府”。在这组房间东北边有一人大门槛,我们采集了门槛下的朽木,编号F4:2,请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用碳14测定,树轮校正年代为距今1865+80年(从1950年起算),相当于东汉时期。由大门槛往里再经过一道门槛是大厅,大厅南北宽约7米,东西长7.5米。大厅两侧是南北两列厢房。南厢房东西横排三间,靠东的一间南面有侧门可通院外。据足迹辨认,北厢房也是横排三间。在靠西一间的北壁东端有一门槛,出门槛为一转角墙壁,在它的里面清理出人形木件1个。这个转角通向院外。整个宅院的墙壁,除经斯坦因清理已非旧貌者以外,其余都是用一束束直立的红柳夹芦苇捆绑在木框架上,外部抹上泥皮。大宅院的西部是用芦苇作篱笆围成的一道矮墙,似为一个大庭院,从城墙复原线看,与西城墙相连。
在这座大宅陆军的东部约9米处,又是一片垃圾,我们在此开挖沟一条,编号为F2,长2米,宽1.5米,东南深0.3米,西北深0.5米。出土了一些小孩皮鞋、毛绳、毛带和棉布等。
三间房的西南面是一些房屋建筑,斯坦因编号为LA·Ⅶ。从现存足迹看,房间矮小,我们选了一组保存得较好的建筑进行测量和试掘,编号为F2。F2距离三间房约100米,由南北两间房屋组成,北间为B间,长约4.6米,宽约3.5米,南间为A间,长约4.8米,宽约3.4米。两间房都是用红柳与芦苇编在一起作夹壁,壁厚约20~25厘米。在间清理出木门、骨雕花押、人形木件、羊下颚骨、门斗、残木盘、木桶,以及桐、铁渣等物。在A间清理出残木臼、木罐、木纺轮、残铁块,以及牛、羊骨等物。在A间的中心部位,我们开了一个长1.2米、宽1米、深0.95米的探方,发现地层分上下两层,上层厚30厘米,系红烧土,出土了羊骨、牛骨、马骨、糜子壳、木炭等;下层厚65厘米,系灰土,出土物品除牛羊骨外,还有马毛、毛绳和灰陶片。把F2和F4房址对比,从布局到建筑材料都迥然有异,F4显然系官宦大贾的宅院,而F2则为一般贫民所居。
考古队在城中及城址附近,还采集到许多不同种类的器物标本,统一以C编号。除前面已涉及到的石器外,还有红陶、铜、铁、铅、木骨、玻璃器以及钱币等。所属时代,自新石器朝代至魏晋。
二、城郊遗迹
1、东北郊小佛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