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兼营机构的总经理和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稽核、审计、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管理的专业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他专业人员。
另外,按照资格不同还分为:证券承销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能参加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3.执业证书的管理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