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世人的认知里,犯罪都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
但实际上,邪恶源自于失控的人性和社会管理制度的缺陷。如果能从源头上治理好,犯罪其实是可以基本杜绝的。
历史上,这一点并非没有做到过。
西周初年的成康之治,就出现了整整四十多年无人犯罪的情况。在这四十多年间,周人的监狱里从来没有关押过任何一个人。
成康时期政治清明,朝廷注重教化,出现这样的局面并不奇怪。
防止犯罪,仅仅通过刑罚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文教措施,提升社会道德的下限。
文教是天皇的职责,刑罚是太昊的职责。文教吸引民众修身养德,刑罚驱使民众警惕自励,一牵一赶,社会风气自然就好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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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回到汉京不久,第二届耆老大会就开幕了。
他按照之前和刘协讨论出来的共识,在大会上提交了两项议案。
第一项:民事责任连坐。
杀头、监禁、流放、打板子等刑罚措施,是针对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连坐。
但民事责任就不同了。
罪犯伤害了别人,仅仅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够的,理应还要赔偿大量的金钱给受害人。
以杀人为例,太昊的建议是50万五铢钱起步。注意:这仅仅是死亡赔偿金,因医疗、交通、丧葬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是额外计算的。
其它罪行也一样,盗窃照价赔偿加一万;伤人致残赔医疗费加30万,强奸赔5万,诈骗双倍返还加5000……
所有犯罪都应该明码标价,并且赔偿额远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被犯罪应该是一条发家致富的捷径。
犯罪分子被抓了,谁来赔?当然是他的近亲属来赔,这就是所谓的民事责任连坐。
太昊建议(实际上是来自刘协的建议):罪犯的父母、妻妾、子女拥有无限连带责任,而且他们的责任是均等的。
假设:一个罪犯杀了人,核定赔偿额60万五铢。他双亲都在,一个老婆,一个儿子,那么这四个亲人需每人负担15万赔款。
如果家属没钱赔,或者耍赖不赔,是不是又得法官带人堵门要账?还是得受害人跑到犯罪分子家门口上吊?要知道,这种事情在现代是频繁发生的。
在刘协的大汉朝里,可没有这种情况。
该赔多少钱,由法院通知政府,政府则派人(一般是村长或街道亭长)把赔钱的数额和缴款的最后期限通知给赔钱的责任人,中间不会有人去催。
逾期不缴?那好说,官府直接查封责任人的全部财产,再由公安局锁拿了责任人,流放漠北当苦力。
这么搞,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家属钱不够赔,然后破罐子破摔,转移财产给别的亲属?
那不怕,如果至亲没有足够的钱赔,那么罪犯的爷奶、兄弟姐妹、叔、伯、姑、姨为第二梯队的连坐者,但责任减半。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罪犯需赔偿500万钱,结果其至亲的财产一共只有100万钱,那么就把他的至亲全部流放,然后剩余的400万债务,由第二梯队的责任人平均分摊,但他们只需承担200万。
第二梯队责任人也没钱赔的话,也一样流放,再追责他们的至亲;仍不足的,再追责他们的第二梯队亲人……以此类推,直到债务清零。
像现代那种诈骗几十亿逃出国的,他老婆的表姨恐怕都得流放到漠北去!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非常合理的。亲人是财产共享的,那么赔偿责任也应该共担。父亲不能心安理得地吃着儿子偷回来的肉,却不用承担教坏儿子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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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的第二项提议,是设立罪犯赔官制度。
啥意思?就是罪犯不光要赔钱给受害人,还得赔钱给国家。
太昊建议的罚款分两项,一项是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严重程度而定的,是一笔一次性的、固定的赔款。例如杀人,太昊建议的金额是10万五铢。
另一项是执法成本。例如,某罪犯犯案后逃逸,公安局因此成立了一个五人的专案组来追凶,用时10天才把罪犯抓回,那么该专案组在这十天里的工资、车马费、餐费等支出,都得由罪犯和他的亲属承担(不是全额,而是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