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其存在已经得到一个人认识的对象或者事态,都会在下列意义上向这个人标示某些其他对象或者事态的存在,即他对这个对象存在的相信便是他相信或者怀疑另一个对象的存在的动机。我们在这里考虑到的这种动机并不是某种有关事物之间存在的联系的合理性洞见的动机。
为了行文简明扼要起见,让我们在以下的部分不再涉及那些回过头来指涉行动本身的行动的产物,只限于考虑一个人的身体发生的、使其行动对于观察者来说变得可见的各种变化。这些变化都发挥了标示这个人的内心生活的作用。因为他的身体并不单纯是某种像一条手杖或者一块石头那样的物理对象,而是用来表现我们称之为他人自我的这种心理—生理统一体的生活经验的某种表达领域。
不过,“表达领域”这个术语在运用于身体的时候是不够精确的。在其《逻辑研究》一书之中,胡塞尔就曾经指出过“表达”这个术语的各种含混不清之处。就我们的意图而言,指出下面这一点就已经足够了,即就社会学方面的文献[39]而言,他人的每一种行动都被解释成了某种有关其经验的表达。然而,当人们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个术语的时候,它便隐藏了某种含混不清之处。它既有可能表示(一)他人的外部行为是作为对其内在主观经验的某种标示而发挥作用的,也有可能表示(二)他“故意试图通过”以某种方式来进行活动“来表达某种东西”。从前一种意义上来看许多作为表达而存在的东西——比如说,由于恼怒而脸红,从后一种意义上来看却几乎根本不是什么表达。基于同样的理由,也许一个人故意试图表达某种东西,但却未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因而观察者并没有看到有关其主观心理状态的真实的标示。[40]
这种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在下列范围内,把身体当作某种表达领域来指涉才是可行的,即身体方面的各种变化,都能够在我们所说的第一种意义上被合乎规律地当作这种主体的内在意识“开始得到表达”来加以解释。[41]不过,这只相当于说,他那些被觉察到的身体方面的变化都是有关他的主观心理状态的标示。它既根本不意味着,这些变化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是“表达”,也根本不意味着这种个体正在“表达某种意向”。下列说法很可能是相当不正确的,即由于存在着不断地砍这样的事实,因而伐木工便是在表达其砍树的欲望。因为任何一种被表达出来的意向都是某种消息,而这便预设了某种接收这种消息的接收者。因此,只有当被表达出来的东西曾经被当作某种沟通过程来设想的时候,人们才能在我们所说的第二种意义上来谈论“表达”。[42]
通过另一个人的表达领域被表达出来的实际上是什么呢?它就是他人的经验吗?或许它就是他主观预期的意义?
舍勒在这个关节点上非常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我们当然会相信,我们自己是能够通过另一个人的笑声了解他的快乐、通过他的泪水了解他的悲哀和痛苦、通过他的脸红可以了解他的羞愧、通过他那伸开的双手了解他的祈求、通过他那示爱的表情了解他的爱、通过他的咬牙切齿了解他的愤怒、通过他那紧握的双拳了解他的恐吓,并且通过他的语调了解他那些思想的要旨的。[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