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指向某个他人的意向性活动是一些经过设计的活动——也就是说,只要它们都是一些按照某种事先存在的设计进行的、具有自发性的活动,那么,它们就都可能是以在他人那里导致某种有意识的经验作为其目的动机的。我们可以把这样的社会行动叫作“影响他人”。虽然所有各种这样的行动都是通过某种他人取向进行的,因而实际上都是某种社会行动,但是,并不是所有各种他人,取向甚至并不是所有各种社会行动都包含着影响他人。要想理解下面这一点是很容易的,即影响他人只限于表示某种预先经过设计的、从自发性的活动之中产生出来的社会活动——换句话说,从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出的、我们自己定义的意义上来看,影响他人只限于表示真正的社会行动。要想从社会角度出发影响一位他人的意识,我就必须在他的意识流发生的时候注意这种意识流。此外,我必定已经通过我的幻想过程、在我的活动设计之中(以将来完成时态),要么把这些即将在他人的心灵之中导致的有意识的经验当作我的终极目标来预期,要么当作我的间接目标之一来预期。如果我的目的动机只不过是让这个他人理解我,那么,我的终极目标当然就是我试图在他的意识之中导致的那些相应的经验。不过,如果我实际上感兴趣的是影响他的行为,那么,我有可能促使他思考,或者有可能促使他感受的东西,就仅仅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了。一个从富有意味的意义上来说的社会行为并不具有曾经被设计过的特征,而正因为如此,所以它并不是与影响他人有关的案例。歌德的名句“即使我爱你,这又与你何干?”就是一个非常恰当的、与取向他人但又根本不试图影响他人的感情有关的例子。
显然,为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发挥典范作用的就是这种他人的影响,或者像我们从现在起所称呼它的那样,就是这种“社会影响”(sozialesWirken)。一旦我们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他的定义翻译成我们所使用的术语了。社会行动是以富有意义的方式与其他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个事实意味着,行动者(由于他就其行动而言是取向他人的)把他的注意力转向了他人所具有的、就其构造性结构而言的各种主观经验。而社会行动者通过富有意义的方式,在他人的行为发生的时候使他自己的行动取向这样的行为这个事实则意味着,这种如此给定的注意力是在某种特殊的动机形成脉络之中发生的。正是在这样的动机形成脉络之中,他人的这些主观经验才通过将来完成时态,被当作行动者的设计的组成部分来预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