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澄清所有各种以意向性的方式针对他人的自我的经验——无论这样的经验究竟是不是行为——所具有的本性,我们一直都在进行这种对他人的自我的感知过程的分析。这些经验都由于自我所具有的、针对他人的绵延的某种态度而突出表现出来。这种态度是以有关他人的——作为一种本身既具有意识,又不断进行经验过程的存在的——自我的一般性论题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我们将把这种态度叫作“他人取向”。只有当他人取向不仅以对先验的变形自我的设定过程为基础,而且以对世俗的变形自我的设定过程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时候,它才有可能在社会领域之中产生出来。不过,它是建立在对于后者的存在的设定过程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对它那些独特特征的设定过程基础之上的。它所假定的是一位有生命的、持续存在的、具有各种有意识的体验的汝;只有这些体验究竟是什么、它们究竟具有哪些含义,是尚未得到确定的。此外,他人取向从原则上来说有可能是片面的:它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与一位他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即使没有来自他人的回应,它也能够存在并持续下去。因此,就他人取向这个语词通常所具有的意思而言,它并不具有外在的影响。即使根本不存在任何沟通活动、根本不存在任何表达性活动,它也有可能存在。它既不可能使用各种指号,也不可能对这些指号进行任何解释。从原则上来说,他人取向所包含的,恰恰就是与某一位汝联系在一起的自我进行的、所有各种有态度的活动,并且因此而包含着这种自我的、包括爱和恨在内的所有各种情感性活动。当然有人会提出下列质疑,即把他人取向的所有各种活动都称为“社会活动”究竟是否真的恰当。
然而,当韦伯谈论这种存在于社会行动与其他人的行为之间的、富有意义的关系的时候,他几乎根本没有考虑到我们在上面、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他人取向。不过,他似乎也的确想到了某种特殊类型的、存在于社会行动和他人的行为之间的联系。在他看来,社会行动无疑只存在于两种类型的情境之中:它要么存在于(一)社会行动者在其中试图利用他自己的行动来诱使另一个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其行为的情境之中——也就是说,如果他的行动目标是对这另一个人的意识产生某种影响,那么,这样的情境就可以是社会行动存在于其中的情境;要么存在于(二)这同一种社会行动被包含在另一个人的行为中的情境之中——也就是说,如果对这位他人的已经进行的行为进行的感知和解释,是社会行动者的真正的原因动机,那么,这样的情境就可以是社会行动存在于其中的情境。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把这两种情况都包括在其中了。正像他所指出的那样,社会行动有可能“取向其他人在过去、现在和可以预期的未来进行的行为”。[5]在这里,我们又一次非常清楚地看到了我们曾经在前面几次指出的、存在于概念方面的含混不清之处:韦伯未能把对其他人过去的行动的取向与对其未来的行动的取向区别开来,未能把真正的原因动机和目的动机区别开来,并且因此而把一些彼此大相径庭的情境都用这同一个基本概念来涵盖了。因此,让我们回到我们的主要分析线索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