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可以设想的目标、目的和手段,而它们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它们都是由于意识才出现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们都只是就这种原始的创始性生产过程而言、在这种生产过程之中才是如此。从它们在这种原始的创始性生产过程之中是作为某种有关自发性的活动形式的意向性、是以原初的自我的方式而被认识的意义上来说,它们都“存在于”这种生产过程之中。这种从原初的活动之中产生出来的给定性形式只不过是它所特有的感知方式而已。[25]
现在,让我们以把胡塞尔的这些概念运用于我们自己的问题的方式,尝试一下对这些概念的重新陈述。
我们把“行为”界定为一种有关通过自发性的活动而赋予意义的意识的经验。行动和行为在如此设想的行为范围之内构成了一个子类;我们将到后面再对它们进行比较详细的讨论。只有在一种条件下,也就是说,只有在人们把我们在上面意见加以说明的、对构造性活动和被构造的对象性的区分,也运用于这种自发性的活动的领域的条件下,那把通过原初的活动而被构造出来,因而作为一个有关行为的个案而存在的意识的对象性,与其他所有各种有关意识的经验区别开来,进而使它在胡塞尔的意义上变得“能够赋予意义”的东西,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人们这样做了,那么,他们便可以把这种自发性活动本身与通过它而被构造出来的对象区别开来了。按照行为的发生或者进行的方向来看,这种自发性活动只不过是使发挥构造性作用的对象性得以给定的意向性的存在方式而已。换句话说,在发生的时候,行为就是被以某种独特的方式当作原初的活动来“觉察”的。
这种觉察是作为某种初始性的印象而发挥作用的,它当然也和其他所有各种印象一样,在保持的过程中经历了常见的“消逝过程”。活动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是通过从一个现在到下一个现在的转变过程之中的各个阶段而被构造出来的。只有从某种稍后出现的优势点出发,反思的光柱才能对准这种经验。这必定会要么涉及保持过程,要么涉及回忆过程。后者或许存在于某种单纯的理解活动之中,或许涉及通过某些阶段进行的重构过程。无论如何,这种与自发性的活动有关的、原初的意向性都在意向性修正过程之中被保存了下来。
在运用到行为理论的时候,这意味着,一个人自己的、正在实际发生的行为是一种前现象的经验。只有当它已经发生的时候(或者说,如果它是通过系列性的阶段发生的,那就是只有当最初的阶段已经发生的时候),它才会作为某种不连续的项而从一个人的其他经验的背景之中突出表现出来。因此,现象性经验本身从来都不具有行为的性质,而是仅仅具有已经完成的行为的性质。不过,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原初的经验在记忆之中却保持着它当初发生的时候的样子。我的过去的经验终究是我的经验;它是由我用来采取这样那样的态度的活动构成的,即使我只是“从侧面”把它当作某种过去的东西来看待的时候,情况也依然是如此。因而恰恰是这种态度方面的特征把它与我的经验的其他所有部分区别开来了。我的已经流逝的经验也依然是我的经验,因为正是我曾经经历过它;这只不过是表达下列论断的另一种方式而已,即绵延的流失抑或“流掉”是持续不断的,有某种根本性的统一体存在于不断构造时间的意识流之中。即使各种有关原初的被动性的经验,也都是被当作我的经验,从回顾的角度出发而得到把握的。我的行为是由下列事实与这些经验区别开来的,即它回过头来指涉我的有关自发性的活动的原初印象。
因此,行为是由一系列经验构成的,而这些经验则是由某种原初的、有关在所有各种意向性修正过程之中都保持不变的自发性活动的意向性,而与其他所有各种经验区别开来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我们说行为只不过是某些从某种方面出发来看待的经验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说行为就是某些回过头来指涉当初产生它们的活动的经验的时候,我们所指的究竟是什么。因此,经验的“意义”只不过是把这些经验动作行为来看待的解释框架而已。所以,就行为而言,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已经过去和已经完成的东西才具有意义。因此,有关活动的前现象性的经验并不是富有意义的。只有被人们以反思的方式、通过自发性的活动的形式觉察到的经验才具有意义。
现在让我们再前进一步,努力对存在于行为范畴之中的行动概念加以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