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为第一章撰写的引论部分,我们曾经考察过韦伯的动机形成理论。按照韦伯的观点,动机是一种意义形态或者意义脉络,它是作为一部分行为的某种富有意义的基础,要么对行动者,要么对观察者显现出来的。让我们总结一下我们对这种观点的批评。
第一,韦伯用“动机”这个概念涵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对象。这些对象分别是(1)行动者从主观的角度出发感受到的、作为他的行动的基础而存在的意义脉络;以及(2)被观察者假定为行动者的行为的基础的意义脉络。对于韦伯来说,这样就犯了一个特别的错误,因为从有关被预期的意义的理论的观点出发来看,这两者是完全不可通约的。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对于韦伯提出的有关我们所具有的、关于其他自我的知识的理论来说,这种混淆所产生的各种后果都是灾难性的。我们到后面再详细地考察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将仅仅涉及对于行动者本身来说似乎作为“其行动的富有意义的基础”而存在的“动机”。和这一章的整体一样,接下来进行的分析本身将只限于孤独的自我的领域。
第二,对于韦伯来说,“行为”或者“行动”是一种经过统一的、不连续的材料——运用这样的材料,人们就可以在并未就它的统一原理做进一步探究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行动了。我们对内在时间意识所进行的研究已经使我们看到,行动究竟是如何从预先存在的、有关相应的活动的设计出发被构造出来的,以及这样的行动究竟是如何将其统一性从这种设计所具有的范围抑或广度之中推导出来的。而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确定,行动的统一体就其特有的基础而言是主观的、是依赖于使这样的设计在其中得到系统表述的此在和现在的。因此,被当作某种统一体来理解的行动的“富有意义的基础”,始终都仅仅与行动者的某种特定的此在和现在相关,因而必定是需要加以补充的。
第三,韦伯既未能讨论这种意义脉络的本性,也未能讨论它对特定的具体行动者的意义的依赖。正因为如此,他把所谓的“澄清式”理解或者“动机形成方面的”理解等同于观察性的理解,因而使一种行动的“被预期的意义”究竟是不是与它的动机相一致变得含混不清了。我们已经对意义脉络这个概念进行过澄清。我们下面将面临的两个问题是,对于行动者来说,这种动机形成脉络实际上究竟是不是一种意义脉络(我们将对此予以肯定的回答),以及它所包含的特定的结构究竟是什么。
第四,当韦伯使用“动机”这个术语的时候,他有时候指的是(1)行动的“目的”动机——换句话说,他指的是这种行动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取向;不过,在另一些时候,他指的则是(2)行动的“原因”动机,也就是说,他指的是行动与某种过去的体验的联系。他改变没有以任何方式证明过这种含混不清的谈论方式的合法性。现在,让我们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动机”的这两种不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