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把“指号”或者“符号”概念与表示“标示”或者“征兆”的一般性概念区别开来。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将会遵循胡塞尔在其《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之中提出的观点。[29]胡塞尔所说的“标示”指的是某种对象或者事态,而在相信前者的存在是相信后者的存在的某种非理性的(或者叫作“难以理解的”)动机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对象或者事态的存在可以标示出另外某种对象或者事态的存在。在这里,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完全存在于解释者的心灵之中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胡塞尔所说的“信念的动机”与我们所说的“行动的动机”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胡塞尔所说的“动机”和我们所说的动机一样,都是某种意义复合体,或者说是意义脉络复合体。不过,它却是一个至少由两种解释图式组成的复合体。然而,当我们对某种标示进行解释的时候,我们并不会注意这种因果关系,因而这种动机并不是“合理性的”。所以,存在于这种标示和被标示物之间的联系,纯粹是一种形式上的一般性的联系;与之相关的任何逻辑性成分都是不存在的。胡塞尔也会同意这样的观点,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有生命的对象,还是没有生命的对象,都可以作为标示而发挥作用。对于一位地质学家来说,地球表面上的某种地质构造,便是有关某些矿物质的存在的标示。而对于一位数学家来说,一个代数等式具有某种奇数度这个事实,便标示着它至少具有一个实数根。所有这些标示都是存在于解释者的心灵之中的关系——或者叫作相互关系,因而对于他来说也可以称之为意义脉络。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对于观察者来说,他人的身体的各种得到觉察的运动,都是有关这个正在被观察的人的心灵之中发生的各种事情的标示。
无论是“各种发挥意谓作用的指号”“各种表达”,还是“各种符号”,都应当与“标示”对照起来。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一个指号究竟是如何在解释者的心灵之中被构造出来的。我们可以说,在指号和它所意指的对象之间存在着表现关系。[30]当我们考察一个从某种宽泛的意义上来说始终作为某种外部对象而存在的符号的时候,我们并不是把它当作对象来考虑,而是把它当作另外的某种东西的代表来考虑。当我们“理解”一个指号的时候,我们所集中注意的并不是这种指号本身,而是它所代表的对象。胡塞尔曾经反复指出,这种意谓关系的本质就是“指号与其所指的对象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系”。[31]因此,这种意谓关系显然是一种特定的,存在于——被运用到在这里被称为“指号”的各种外部对象之上的——各种解释图式之间的关系。当我们理解一个指号的时候,我们并不是通过某种适用于这种指号的图式而把它当作某种外部对象来解释,而是通过那些适用于它所指的无论什么对象的图式来对它进行解释。我们可以说,如果一种解释图式是通过多型性的方式,从各种有关一个作为独立存在物的对象的、已经经历过的经验出发而被构造出来的,那么,它就是适用于这同一个已经经验过的对象的。比如说,三条黑线A就有可能得到两种解释,即第一,被恰当地当作某种黑白视觉格式塔的图像来解释;第二,被不恰当地当作某种代表相应的语音的指号来解释。当然,对于这种语音来说,恰当的解释图式并不是从视觉经验出发而被构造出来的,而是从听觉经验出发而被构造出来的。
不过,下列事实也有可能造成混乱,即根据指号的所指对象而对指号进行的解释,是以以前存在的经验为基础的,因而本身也是某种图式所具有的功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