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看到,各种个人理想类型都既有可能具有所有各种程度的匿名性,也有可能具有所有各种程度的具体性。无论我们所使用的理想类型的匿名性程度究竟如何,我们都能够通过研究一种既定的文化产物,来获得某种有关其创造者的所思所想的洞见。因此,不同的社会科学所探讨和研究的主题,也具有大相径庭的匿名性程度和具体性程度。当我们根据我们自己提出的概念,来考虑包括诸如个人传记、法学体系和纯粹经济学这样彼此具有天壤之别的学科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的时候,我们便会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了。而且,在这里,我们还应当进行下列补充,即并不是所有各种社会科学都以借助于各种个人理想类型来解释各种产物的主观意义作为其研究目标。其中的某些社会科学所关注的,是我们曾经称之为行动过程类型的研究对象。法律史、艺术史和政治学都是有关这样的社会科学的例子。这里的后一组学科完全认为这些比较低级的意义建立阶段是理所当然的,因而根本没有注意它们。它们的科学目标并不是研究意义建立过程,而毋宁说是研究那些作为意义建立过程之结果而存在的文化产物。而这样一来,这样的文化产物便都被认为本身便是富有意义的,并且因此而被划分成了各种行动过程类型。
在这个关节点上,也许有人会提出某种反对意见。他们有可能指出,那些所谓建构法则的(或者说制定法律的)社会科学的存在便是与我们的下列论断相矛盾的,即所有各种社会科学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建构类型的。他们也许会说,这些建构法则的社会科学都能够给我们提供先于所有各种经验而存在的、普遍有效的知识。让我们以纯粹经济学为例,来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些社会科学,更加仔细地考察一下它们针对社会世界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所采取的态度。
奥地利边际效益学派,沿着相似的思路进行其研究工作的英美研究者,以及数学经济学家们,全都声称他们建立了某种精确的理论科学——对于使经济活动得以在其中发生的所有各种情境来说,这种科学所提出的各种原理都是普遍有效的。我们也许可以认为,在近来出现的、持这样的取向的著作家之中,米泽斯是倡导经济学具有这种纯粹的先天特征的、最重要的人物。在他撰写的、已经被我们反复引用过的专题论文“社会学和历史学”之中,他在有关理论性社会科学与历史性社会科学之间的对比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与韦伯的立场相对立的立场。对于米泽斯来说,经济学不过是社会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的确是一个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的组成部分。在和韦伯进行论战的过程之中,米泽斯所提出的问题是“经济学的概念实际上究竟是否具有理想类型的逻辑特征”。他所得出的结论是:
必须以毅然决然的态度对这个问题予以否定的回答。实际上,我们的各种理论概念“就其纯粹的概念形式而言,都是根本不可能被以经验的方式从现实之中发现的”。我们在现实之中永远都不可能遇到各种概念;它们都不从属于现实的领域,而是从属于思想的领域。它们都是我们在试图在思想的层次上来把握现实的时候所使用的理智性手段。不过,人们也不可能对这些经济学概念做出下列评论,即它们都是“通过片面地突出强调一种观点或者更多的观点,通过对一大批分散的、不连续的、或多或少地呈现出来并且偶尔也会消失的具体的个体性现象——这些现象都被按照这些经过片面强调的观点,安排成了某种统一的、分析性的构想——进行综合”[24]而形成的。毋宁说,它们都是通过抽象过程而获得的,而这样的抽象过程的目标则是,把这些正在得到考虑的个体性对象之中的每一个个体性对象的某些侧面挑选出来,以供进行概念性说明之用。[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