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号)的出台,更是在战略性的高度上巩固、增强了电影产业化的决心和期待。继“十六大”报告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分,“9号文件”对电影产业的性质也有了更加精准、更切合时代特征的认识,即“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不过,正如有些学者观察的那样,“9号文件的产业政策缺少1993年和2002年政策的市场化改革精神,更多的是以国家干预推动资源倾斜配置以扶持产业发展的内容。这样的政策定位体现了政府干预产业政策的本意,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政府正在丧失改革的动力”[5]。还有,“9号文件”中对于将电影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一味追求“大型骨干企业”的愿望确实要强于它对民营电影企业的关注,但是在既有的政策框架下,以自身携带的固有成绩看,民营电影企业还是可以寻觅到很大的拓展空间。在民营电影经济发展初期,这些企业具有的是资金和内部运作机制上的优势,劣势是对政策的把握、外部关系的疏通以及对电影生态环境的认知,而这些恰好是传统国企的优势。民营电影企业和国有电影企业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取得了必要的优势互补。而2010年超过100亿元票房的成绩,可能正是“9号文件”先兆性的政策调整依据,即在之前产业政策的鼓励支持下,电影经济能量勃发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的时期,政府下一步可能会将考虑重点转移到民营电影企业文化建设上来,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与国企真正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11年年底,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终于揭开了面纱,结果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这部电影法令是对近几十年来已经实践过的电影相关政策法规的一个综合提升。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国家已经对有意从事电影摄制等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和资本性质不进行任何限制,不再要求这些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仅这一条,就已经扫清了民营企业进入电影业的一切障碍,将市场准入门槛降至最低。此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进入电影业,并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也使民营企业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优质内容的生产。事实上,从2003年广电总局正式组织起草《电影法》,到2008年草案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及至2011年年底《电影法》面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正好跨越了中国电影产业化殊为关键的十年。从对电影性质的厘清到对电影生产、发行、放映等专业环节的认知;从对市场主体小心翼翼地放开到对市场主体性质的确认;从对电影产业性质的确定到“非公经济”的推波助澜,人们看到的是民营电影产业相关政策不断摸索、反思、触底、放开,看到的是政府不断调整角色和自身职能、尊重市场规律和特殊文化产品规律的思维巨变。